2016-11-21 10:30:24 云南省人民政府5034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精神,进一步便利二手车交易,活跃二手车市场,营造公平、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完善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制度体系,营造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市场环境,加大税收政策、金融服务支持力度,推动创新二手车流通模式,活跃二手车市场,盘活老旧车存量,为新车消费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同时带动汽配、维修、保险等有关服务业发展,促进汽车全产业链协调、持续、健康发展,发挥汽车流通在全省经济运行过程中稳增长、促消费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任务
(一)取消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禁止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部署要求。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的工作按照现有政策开展,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迁入登记执行国四排放标准。已经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地区,应予以取消,由各地将取消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情况向社会公布。(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进一步完善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商业网点发展布局规划,应具备为买卖双方提供车辆展示、合法性检验、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等一站式服务功能。对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推行进场服务,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推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便利交易方在车辆所在地直接办理交易登记手续,不得违规增加限制办理条件,禁止交易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机动车整车及其“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禁止交易改拼装机动车。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州市级行政区域。(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地税局、工商局,省国税局、云南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完善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开体系。进一步整合全省二手车车辆信息、交易市场、企业以及交易登记的有关信息数据,争取实现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主体的纳税信息、金融信息、企业信用信息,以及二手车交易流通环节的各项信息跨部门、跨州市、跨行业的数据共享、信息公开、互联互通,加快建立覆盖生产、销售、登记、检验、保养、维修、保险、报废等汽车全生命周期的信息体系,与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对接,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和“信用云南”等多渠道加大非保密、非隐私性信息的社会开放度。(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地税局、工商局,省国税局、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配合)
(四)落实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抓好现行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的落实,及时根据国家税制改革进行政策调整,改进征管方式和方法,在建立完善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开体系的基础上,实现税(费)及时征缴入库和车主信息同步变更,不断拓展二手车交易各项税(费)的多元化缴纳渠道,保障各项税(费)征缴方便快捷,切实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省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适当降低二手车贷款首付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优化贷款管理模式,加大二手车交易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二手车交易特点的保险产品,优化二手车交易保险理赔流程,不断提升保险服务水平。(省财政厅,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推动二手车经销企业品牌化经营,提升整备、质保、旧机动车零部件交易、租赁等增值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鼓励有条件的汽车经销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建设一批车辆检测和整备设施完善、服务流程统一规范的区域性品牌二手车交易市场。引导二手车交易企业积极利用互联网,促进二手车交易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拍卖等交易方式。推动新车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积极发展二手车置换业务。(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地税局、工商局,省国税局、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二手车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平台的公示查询数据库中对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息及时更新,促进二手车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推行二手车品质认证和诚信市场(企业)等级评定体系,依托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服务平台,对二手车车况、评估价格等信息进行行业认证,并提供相应售后、延保服务;对市场(企业)的经营情况、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诚信等级评定,自然淘汰服务落后、质量无保障、信息不透明的企业,着力解决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车辆、企业、价格等方面信息不透明、权益难保障等难题。(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地税局、工商局,省国税局、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便利二手车交易、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调联动。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省商务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牵头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九)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二手车行业组织参与有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支持行业组织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推广、人才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信息统计分析,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和企业诉求。
(十)加大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培育壮大我省汽车领域特别是二手车领域的专家队伍。加大对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经纪人员等有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奠定行业有序发展的基础。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