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8 15:47:39 云南省民族学会144553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支持民营经济、民间投资、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和部署,切实抓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各项政策的落实,强化企业服务,改善营商环境,支持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民营企业制度
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套班子领导成员,每人挂钩联系2户以上民营企业,畅通联系民营企业渠道,督促落实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协调解决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听取改进政府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大力推动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工商联配合,各州(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缓解融资难题
银行机构对产品或服务有市场,信用状况良好,但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企业,应做到“三稳”,即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不得随意停贷、抽贷,要采取过收回再贷、展期续贷、债务重组等方式,帮助企业实现解困。对债务规模较大并有3家以上债权银行的企业客户,银行机构应成立债权人委员会,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确定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措施。各银行机构要不折不扣落实小微信贷计划,实现对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目标。〔银监会云南银监局牵头,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
完善银行、政府、企业合作机制,搭建银行、企业需求信息平台,定期召开银政企三方联席会议。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定期收集经营状况和信用较好的企业和项目,向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银监会云南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建立问题协调和企业失信惩戒联动处理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金融办、省工商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银监会云南银监局配合〕
鼓励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等动产融资业务。〔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金融办、银监会云南银监局配合〕
落实以税定贷政策,建立税务、银行互动服务企业信贷机制。在省重点培育产业(或行业)及重点工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等小微企业相对集中区域探索开展“税源贷”、“税贷通”等信贷模式,通过区域内税务部门与银行机构开展合作,对按时足额纳税的民营企业发放贷款。建立以税授信、以信贷款、以贷扶企支持机制。〔银监会云南银监局牵头,省金融办、省地税局、省国税局配合〕
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好为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服务职能,发挥其增信、分险作用,以参股方式支持各州(市)、县(市、区)整合现有融资担保资源,重组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省财政厅负责〕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和“新三板”挂牌融资。将云南省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5亿元调整用于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各州(市)、县(市、区)也要参照省级的做法,相应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鼓励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贷款。“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贷款担保调整由省级2.9亿元担保基金统一承担,加大10万元贷款发放力度。设立云南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工商联、证监会云南监管局配合〕
三、促进民间投资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要求,进一步放开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油气勘探开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领域准入,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去除各类显性或隐性门槛,推进落实医疗、养老、教育等民生领域公平竞争。尽快研究制定民营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的具体办法。清理取消对民间资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加快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切实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
四、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
实施民营“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围绕我省重点培育的八大产业,培育一批在细分行业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市场份额靠前、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质量效益优的“小而强”、“小而优”的“小巨人”企业。实施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工程,支持引导中小企业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实施精细化生产管理,发展特色产品和服务,开展技术、管理及商业模式创新,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2017年起“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继续实施3年,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完善扶持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配合〕
五、加强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在2016年内实现1个省级枢纽服务平台、16个州市综合服务窗口平台、13个省级重点产业集群及行业服务窗口平台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服务协同,定向精准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建立经营管理专家服务团,为民营企业提供咨询诊断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有效调动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的积极性,为初创型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政策咨询、法律咨询、投融资、技术创新等专业服务,为成长型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提供人才培养、研发设计、品牌推广、上市培育等专业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联配合〕
六、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督查督导力度
将民营经济发展列入督查重点,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督查。2016年10月底前,省政府督查室针对推动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不落实、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融资难融资贵等主要问题开展1次专项督查;省监察厅对民营经济发展推进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州市政府及省直部门予以通报、问责、约谈;省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督导组要强化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督查室、省监察厅、省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督导组分别负责〕
七、完善民营经济发展考核评议制度
省检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按年度审核,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全省综合考核范围,作为对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省监察厅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州(市)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通报、问责。〔省考评办、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监察厅分别牵头,省统计局配合〕
省工商联定期组织规模以上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个层次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议,向社会公示评议结果,推动政府部门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推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改善。〔省工商联牵头,省考评办、省监察厅配合〕
八、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每个季度至少召开1次各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明确阶段性重点工作。各州(市)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配合,协同推进相关工作。〔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商联牵头,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九、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全面梳理国家和省促进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通过印发政策汇编、举办培训班、开展线上线下咨询等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民营企业和基层干部政策知晓度,推动各项惠企政策落到实处,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商联牵头,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进一步抓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