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0 08:57:46 云南省民族学会83401
《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现职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中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会长等职须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
条例规定会长、副会长必须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誊。会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
行业协会可收取会费
条例指出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或者资助、提供服务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如果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规定收取会费、取得其他收入或者使用资助、捐赠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制订有关法规应听取行业协会意见
国家机关制订涉及行业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标准制定、统计、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及产业损害预警等工作。委托行业协会承担公共事务的,应当向受委托的行业协会支付费用。此外,条例还规定了行业协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送上一年度的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主要活动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