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2 09:58:17 云南省民族学会81246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意见》(云发〔2016〕5号)精神,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我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完善有利于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人才发展的激励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全省各地各部门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院所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院所高校的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的规定,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对院所高校进行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益不再上缴。
二、加强科技成果转移扩散。院所高校应强化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对外转移扩散,运用市场化方式确定成果价格,实现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并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院所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应依法依规明晰产权。财政资金无偿资助的应用研究和开发类项目,立项时应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
三、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院所高校应建立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责权利。院所高校可结合实际制定规定,授予科技成果研发团队或转化人员科技成果使用、经营、处置权,由科技成果研发团队或转化人员具体负责科技成果的使用、经营、处置,提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及激励方案,经单位领导班子对科技成果价格、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及激励方案等重大事项集体审定决策后,方可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及激励方案应明确收益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奖励比例等内容,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且无异议。激励对象仅限于对科技成果创造及转化作出直接和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严禁其他科技人员利用职务获取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收益。
四、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激励力度。院所高校应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首先用于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支付报酬,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比例应不低于转化收益的60%。转化收益用于人员奖励和支付报酬的部分,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绩效总额,不作为本单位工资、绩效总额基数。院所高校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科技人员所获科技成果技术入股股权归个人所有,获奖人员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权、出资比例分红或股权转让、出资转让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规范对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院所高校应按照若干规定中明确的分类管理原则,实施对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各单位(含院所高校等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正职领导以外的其他领导职务科技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兼职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照规定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不能领取其他薪酬。
六、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院所高校应依据国家规定明确的报告内容,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至同级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院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纳入有关信息管理系统。
七、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和支持政策。院所高校的主管部门应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对院所高校领导班子的考核。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院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院所高校及科技人员科研资金支持的参考依据之一,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院所高校应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制度,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的科技人员进行的职称评定、岗位考核,反映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容应与其他指标同等对待。院所高校可结合实际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
八、规范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院所高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为科研事业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和单位统一会计核算。所有权转让的,依据处置合同和收入原始单据,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核销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账面余值,资产处置收入计入科研事业收入;使用权许可的,依据处置合同和收入原始单据,资产处置收入计入科研事业收入;作价入股的,依据处置合同和股权价格,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核销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账面余值,计入长期投资,股权红利计入其他收入;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计入科研事业支出。
九、保障院所高校及其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省直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界限,大力支持院所高校及其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单位和科技人员依法依规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院所高校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的,可进行股权确认。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院所高校技术入股方案中明确给予个人奖励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应予以确认,并全面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注册登记等有关事项。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国有科技型企业科技人员的股权和分红奖励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实施。科技人员以所获奖励股权成为被投资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该公司章程中的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等事项和相应的其他变更内容,予以登记或备案。
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离岗创业。对离岗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原单位应根据科技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科技人员在职创业或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依法依规取得相应收入和奖励。
十一、对院所高校领导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决策实行尽职免责原则。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院所高校采取作价投资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发生的投资损失,单位领导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不纳入对单位资产增值保值考核范围。
十二、院所高校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及时研究制定符合本行业本领域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措施,激励所属院所高校及其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十三、各地、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应依据法规政策,结合实际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的措施,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等政策协同配合,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加快推动全省经济社会进入创新驱动发展的轨道。
我省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