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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6-08-11 09:06:50 云南省民族学会55054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4日

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公安厅 省交通运输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精神,全面推进全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面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水平为目标,以整体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着力点,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促进驾驶培训市场开放竞争、驾驶考试公平公正、服务管理便捷高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驾驶培训考试需求,不断提高驾驶培训考试质量,不断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文明、有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安全至上。严格培训质量,严把考试关口,严守考试标准,强化新驾驶人安全意识养成,提升安全驾驶技能,增强安全文明素养,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二)坚持便民利民。提供多样化培训服务,优化培训考试程序,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推行自主选择,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广大群众考领驾驶证。

(三)坚持开放竞争。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完善公平竞争机制,激发培训市场活力,利用社会考试资源,实现供给与需求平衡,提高培训考试服务管理水平。

(四)坚持公正廉洁。实现培训、预约考试、考试、驾驶证发放全过程公开透明、严密规范,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严格违规问责,坚决查处违法腐败行为,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三、总体目标

通过2—3年的努力,全省基本建立开放有序、公平竞争、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驾驶培训市场体系;基本建立公开透明、权责清晰、运转高效、公正廉洁的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体制;基本解决培训考试中的不便利、不规范、不经济等问题。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做好前期工作,全面部署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明确各项任务推进计划,启动大理州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试点,全面实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自主预约。

(二)启动实施。2016年下半年,制定和发布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以下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下称科目三)考场规划布局、建设标准、验收规范、租用程序,修订完善《云南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深入推进并总结大理州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试点工作,强力推进社会化考场建设,充实专、兼职考试员队伍,推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开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中的辅助性和技术性工作需求,推动小型汽车驾驶人考试业务下放,启动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小型汽车驾驶人分科目、跨培训机构培训模式试点,制定教练员职业教育试点方案,逐步实施计时培训、按学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搭建互联网驾驶培训公众服务平台,构建相互融合的驾驶人培训考试信息平台和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提供“互联网+”和“一站式”驾驶人培训考试服务。

(三)推进完善。2017年1月—2018年12月,通过运行、反馈、评估、修正,完善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制度规范,形成服务便捷、运行规范、程序透明、监管严密、群众满意的驾驶人培训管理体系和考试管理体系。

五、主要任务

(一)创新培训方式,建立竞争有序培训新格局

1.实行驾驶人分类教育培训。推行大型客货车驾驶人专业化驾驶培训,引导建立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基地,开展集中式教育培训。在我省已开展大型客车驾驶人职业化教育试点的基础上,继续选择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进一步拓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化教育试点。2016年制定大型货车(牵引车)驾驶人职业化教育方案,力争2017年启动试点工作。2016年引导1—2所有条件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驾驶培训机构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集中培训试点,到2018年全省形成5个以上大型客货车驾驶人集中培训基地。优化小型汽车驾驶人培训方式,学员在完成规定学时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学习情况,增加培训学时和内容,满足小型汽车驾驶人培训的个性化、差异化和巩固提升驾驶技能的需要。2016年选择确定1个州或市先行启动小型汽车驾驶人分科目、跨培训机构培训模式试点,2017年逐步推行,力争达到6个以上州、市,2018年力争实现全省全覆盖。(省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实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改变驾驶培训机构一次性预收全部培训费用的模式,推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的服务措施。实行学员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自主选择缴费方式。2016年底前,全省推行计时培训、按学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的驾驶培训机构覆盖率达50%以上,2017年底前达85%以上,2018年底前实现全覆盖。(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3.稳妥开展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试点。2016年上半年,按照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保监会3部委要求,按时启动试点,同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和对下指导帮助,稳步推进试点进程,妥善处理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圆满完成试点工作任务,力争2016年底前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云南保监局负责)

(二)加强培训管理,促进驾培行业健康发展

4.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驾驶培训经营行政许可,完善驾驶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取消法律法规无明确设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定期发布驾驶培训市场供求信息和经营风险告知,引导社会资金理性投入,促进驾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驾驶培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驾驶培训机构根据《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规定的学时和内容,结合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制定。(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5.强化驾驶培训机构主体责任。驾驶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和规定配备教练车、教练员和教学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向学员发放结业证书。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事中事后检查,规范市场秩序。任何部门不得干预、限制驾驶培训机构的正常、自主经营活动,保障其经营主体地位。(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6.提升驾驶培训专业化水平。严格贯彻执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机动车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规范,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理念培训。加强素质教育,突出安全文明驾驶意识的培养,并贯穿到培训考试全过程。改进理论教学方式和内容,采用远程网络教学、多媒体教学、交通事故案例教学、交通安全体验等多种方式,促进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训练交叉融合,提升驾驶培训专业化、系统化水平。(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负责)

7.建立健全驾驶培训行业诚信体系。健全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制度。推进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和公开。各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季度要向社会公布当地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信誉情况以及考试合格率、学员投诉率、学员取得驾驶证后3年内的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引导学员选择质量信誉高、服务好的驾驶培训机构进行学习。推动驾驶培训机构专业化、品牌化发展,鼓励支持驾驶培训机构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负责)

8.加强教练员队伍管理。驾驶培训机构应当选用驾驶和教学经验丰富、安全文明驾驶素质高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不得聘用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人员担任教练员。鼓励优先选用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各驾驶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教练员考核和退出机制,对学员投诉多、教学质量差、职业道德差的教练员,要及时进行处理或清退。要试点开展教练员职业教育,完善教练员的继续教育制度,提升教练员队伍素质和教学水平。2016年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制定开展教练员职业教育试点方案,力争2017年启动试点工作。(省交通运输厅、教育厅负责)

(三)利用社会资源,提高考试供给能力

9.科学布局考点。大力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县级延伸、下放。积极推行州、市级公安机关向县级公安机关派驻考试员开展考试工作,委托有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承担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业务。对报考单科目出现排队积压的考生,允许选择省内其他考场参加考试。各地应按照“布局合理、便于管理、方便群众、就近考试”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地理位置、服务半径、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合理规划建设汽车类科目二、科目三考场。到2017年,各州、市拥有汽车类科目二考场的县、市、区应不少于50%,到2018年,应不少于60%,2018年以后逐步实现全覆盖。汽车类科目三考场考虑到道路条件所限等因素,可实行分片区规划布局,但应按照适应需求的原则,拥有科目三考场的县、市、区数量,不得少于同期拥有科目二考场县、市、区数量的60%。(省公安厅负责)

10.鼓励建设使用社会考场。各地应组织对本地考试需求和考试供给能力进行评估测算,对存在考场资源缺口的,各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制定和发布考场建设租用规划,有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考场,尽快提高考试供给能力,满足考试需求。要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组织和企业购买考场服务。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选用社会考场,不得无偿使用。社会考场建设中,考场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配置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需经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省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11.加强考试员队伍建设。各地对考试员队伍应严格实行资格管理、定期培训、考核淘汰制度,以全面提升考试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要注重拓宽考试员选用渠道,建立专职、兼职、辅助等多元化、多层次的考试员队伍。要实行多渠道考试员选用机制,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选拔一定数量的公安民警担任专职考试员,通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招录一定数量的警务辅助人员担任兼职考试员和社会辅助考试员,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兼职考试员和社会辅助考试员服务需求。考试员数量应当满足考试工作需要,专、兼职考试员和社会辅助考试员人数应按照与考试需求增长和考场建设发展成正比的原则配备。要加强对兼职考试员和社会辅助考试员的监管,不得由驾校、考场等机构管理或支付薪酬,不得聘用驾校教练员担任社会辅助考试员。各地要对现有考试员队伍进行清理,所有考试员应按照规定经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后持证依法开展工作。(省公安厅、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改进考试组织,保障考试公开公平公正

12.全面实行考试自主预约。加快推进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推广应用工作,力争2016年底前搭建完善便捷高效的约考平台和与之对接的考试收费系统、短信服务平台、“12123”手机APP服务平台。实行约考平台实时公布考试计划和有关信息制度,提供互联网、手机APP、电话、车驾管窗口等多种渠道报考方式,为考生完成培训后实现便捷的考试自主预约。实行考生考试费在约考确定后收取和分科目或一次性缴纳制度,提供网上支付、银行网点代收、车驾管窗口和考场服务大厅收取等多种缴费方式。落实短信实时推送服务制度;严格执行按照报考或约考时间先后顺序,公平合理安排考生考试制度。全省2016年7月1日前全面实行考生自主报考,彻底改变过去完全由驾驶培训机构包办报考的做法,切实保障考生自主权、选择权。(省公安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

13.严格考试评判和考试组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严格落实考试内容、考试程序,严明考试纪律,严守评判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场地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应当使用计算机评判系统,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推行人工随车评判和计算机评判相结合的方式。要严密考试组织形式,由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实现考试员和考生信息、驾驶培训机构信息相互屏蔽,杜绝人为操作。(省公安厅负责)

14.实行考务公开。公开考试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考试计划、考试场地、考试员和约考结果。公开考试过程,在考场、办事大厅等场所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考试结束当场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可当日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实行考场开放,公布场地设施布局、考试流程和路线,考场管理部门应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非考试时段,允许考生免费进入考场熟悉环境,不得强制考生缴费进行考前适应性训练。(省公安厅负责)

15.优化考试程序。逐步推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减少考生往返次数。调整小型汽车夜间考试方式,可在日间采用模拟夜间灯光考试形式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考生要求当天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应当予以安排。所有科目考试合格并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手续后,应在当日向考生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省公安厅负责)

16.推行驾考档案管理电子化。建设驾考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考生资料电子化采集,业务受理表格电子化生成、驾考数据电子化传输、考试成绩电子化签名确认,实现驾考资料信息化存储。(省公安厅负责)

(五)严格监督问责,保证培训考试规范廉洁

17.健全驾驶培训监督机制。推广使用全国统一标准的计时培训系统,建立驾驶培训机构监管平台,强化对培训过程的动态监管,培训机构要督促教练员落实培训内容和学时,确保培训信息真实有效。推进驾驶培训机构监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确保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建立学员监督和评价机制,健全驾驶培训投诉处理制度,畅通电话、网络等投诉渠道,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负责)

18.完善考试监管措施。推广运用全国统一的考试监管系统,完善考试音视频、指纹认证、人像识别、卫星定位系统等监管手段,推行考试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实现对考试过程、考试数据实时监控和事后倒查。建立考试监督评价机制,全面推行考试回访调查、音视频档案抽查、举报投诉核查反馈制度。(省公安厅负责)

19.严格违规责任追究。建立完善的违规责任追究和退出机制。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违规发放培训结业证书的,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经营许可。对驾驶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以各种名目向学员索取财物的,依法从重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凡是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3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倒查考试发证过程,发现考试员有参与伪造考试成绩、降低考试标准等违规问题的,取消其考试员资格,终身不得参与驾驶考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考场和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监管,发现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涉事考场或采购涉事企业考试设备,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驾驶培训机构及教练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员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以各种形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负责)

20.落实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准经办驾驶培训机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一律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驾驶培训机构。省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和排查,一旦发现有举办或参与举办的,要立即要求停办或退出,确保彻底脱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参与经营驾驶培训机构,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和追究责任。(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负责)

(六)提升服务水平,便利群众学驾领证

21.保护学员合法权益。推行驾驶培训机构与学员签定驾驶培训服务标准化合同文本,明确学员和驾驶培训机构双方权利义务。驾驶培训机构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互联网等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向社会进行公示,不得额外收取培训信息卡费、结业证书费等其他任何费用。公安机关严格执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及附加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22.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各地要按照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好老龄驾驶人体检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异地申领考试、异地补换驾驶证和审验、单眼视障人员和上肢残疾人考领驾驶证等便民利民措施,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享受改革成果。(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残联、工业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各州、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工作机构,落实经费保障,周密部署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部上缴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结合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和制度,积极落实经费、人员等保障措施,形成推动改革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有关部门要精心策划,加强宣传,精准解读重点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关注,及时宣传改革成效,汇聚改革正能量,为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责任编辑:王俊春录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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