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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2016-07-18 10:41:04 云南省民族学会1212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缉枪治爆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以及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对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极大;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省人民政府号召全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缉枪治爆行动中来,彻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为全省改革发展稳定营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二、凡非法持有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以及利用射钉器改制的射钉枪等各类枪支及其零部件,非法持有子弹、气枪铅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弹药,非法持有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射钉弹、黑火药、烟火药等爆炸物品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报告、说明情况,并交出非法物品。

三、严禁走私或者非法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邮寄、出租、出借、储存、私藏、使用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有关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制作方法的信息。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90日内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报告的,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将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五、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线索。对举报有功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有关机关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并保护举报人,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联系和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3日

责任编辑:王俊春录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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