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30 16:43:00 云南省民族学会206247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发〔2015〕27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文件要求,促进云南影视发展,加快中国云南影视产业实验区建设,现提出以下若干政策规定:
一、加大云南影视发展的财政扶持力度
1、加大文艺精品创作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每年扶持2-3部云南少数民族题材、历史文化题材、重大现实题材的重点电影电视剧;二是对于在云南备案、立项且云南作为主要出品方,在国内外著名影视节或全国性评奖中获奖的展现云南形象的电影电视剧,纳入云南获全国性国际性文艺作品表彰范围。
2、加大文化事业建设费支持力度。对于在云南备案、立项且云南作为主要出品方,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播映的展现云南形象的电影电视剧给予奖励。
3、加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力度。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资助列入《云南文化产业统计联网直报单位名录》的重点影视企业创作拍摄社会效益突出并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影视作品;二是支持经省文产办等部门认可的全省点影视基地的建设(以下所提到的影视基地均属此范围);三是支持经省文产办等部门确定的重点电影院线建设。
4、加大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力度。主要支持四个方面,一是支持推动高新技术在电影制作中的应用;二是支持县级数字电影院建设,对新建、改扩建县级数字电影院,在现行国家电影专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用省管部分一次性给予补助,每厅再补助20万元,至多一院补助60万元,补助资金从省级部门既有资金中统筹解决;三是启动乡村数字电影院(厅)建设,用省管部分一次性给予每院(厅)20万元的建设补助;四是支持云南电影企业建立全省电影发行网络和拓宽海外发行渠道。
二、对电影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5、对于在云南注册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6、云南影视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向境外提供的播映服务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7、云南影视企业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三、对影视产业实行金融支持政策
8、大力推进云南影视企业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影视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募集资金,对成功在境内上市或挂牌的本省中小影视企业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影视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集合信托和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融资工具,对于成功发行债券融资工具的本省中小影视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引导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机构投资影视产业。
9、完善云南电影企业间接融资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推动适合影视产业需求特点的信贷产品创新,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融资租赁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股权质押贷款等适应影视企业特点的信贷创新产品的规模,探索开展无形资产抵押质押业务,拓宽影视企业贷款抵押质押物的范围。建立完善影视企业融资担保风险机制。省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资助云南重点影视企业创作拍摄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影视作品逐步改用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对使用完片担保服务的云南影视企业实际发生的完成片担保服务费给予一定补贴。
四、实行支持影院建设的差别化用地政策
10、积极引导和鼓励民营资本、社会资本等参与城市数字电影院、乡村数字电影院(厅)建设。对新建单体影院建设用地实行挂牌出让政策。州(市)、县(市、区)政府在供应影院用地时,可提出影院建设标准要求,通过公开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11、积极探索在商服设施项目中配建影院等建设途径及土地供应方式。州(市)、县(市、区)政府在供应商服用地或其它房地产用地时,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影院相关要求纳入出让条件,并依法明确影院建成后的处置方式。
12、支持现有影院实行改造建设。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影院改造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办公等其他用途,并按协议方式补充办理用地手续。
13、鼓励其他公益场所建设适应电影放映的设施。对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等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中建设适用电影放映设备和场地的,因主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经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应用地的,影院用地部分可按文体娱乐用途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14、鼓励利用现有工业、仓储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影院。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按文体娱乐用途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15、严格影院用地供后监管。严格影院用地改变用途的审批程序。影院用地使用者应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经营土地,需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州(市)、县(市、区)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新供单体影院建设用地,应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如改变土地用途的,需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供应。
五、促进影视基地建设
16、影视基地项目应在城乡规划指导下进行建设活动,基地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基地及周边城乡的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基地外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消防、排污及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补助建设基地内基础设施,实现基地内外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
17、影视基地开发建设中,除财政部、省财政厅公布的行政性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强制性收取任何费用。
18、独立选址的影视基地项目所需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属省级重点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的,由省优先安排。对符合山地城镇建设条件,占用25度以上劣质坡耕地进行建设的,不计入补充耕地范围。
19、基地内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不缴纳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
20、鼓励省内外影视企业注册入驻基地,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事业保理业务,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等。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在基地内提供服务。入住企业可享受当地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1、支持基地内企业发展,入驻基地的影视企业及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
22、对基地内年主营业务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结合纳税情况制定不同标准给予奖励;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超过3万元的影视、创意、管理高端人才,根据纳税情况制定不同标准给予奖励。
23、省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可以贷款贴息方式对基地内影视设施建设给予扶持,以直接补助方式支持基地建设运营影视文化科技孵化器、产业孵化基地、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影视作品宣传发行平台,支持基地申办组织全国性、国际性影视节庆活动和研讨交流活动,奖励基地内纳税贡献突出的企业和个人。
六、加强影视人才队伍建设
24、鼓励人才引进。重点引进优秀编剧、导演、宣发团队、后期制作团队等影视人才。对云南影视企业引进的优秀影视人才,每年遴选一定数量纳入“云岭文化名家”培养工程,进行重点培养。
25、加强人才培养。把影视人才培训纳入全省文化产业人才培训范围,每年作出专门安排。鼓励本省高等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和多类型的影视人才培养,将影视行业相关技能培训项目纳入本省培训补贴目录。
七、建立完善协调服务机制
26、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文产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单位参加,建立云南省发展影视产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研究相关重大问题。
27、鼓励影视产业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打造影视产业投融资、信息交流、后期制作、产品交易、衍生品开发等服务平台。利用省文产专项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积极性高、经济实力强、业界口碑好的影视企业或中介组织承担相关服务职能。
特此通知。
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
云南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