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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6-06-29 09:30:28 云南省民族学会89727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意见》(云发〔2016〕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42号)精神,有效化解我省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钢铁行业脱困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上级支持”的要求,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以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依法依规退出一批;着力推动兼并重组,优化存量产能主动压减一批;通过拓展市场空间和积极培育下游产业消化一批;积极推进国际产能合作,推动产能向境外转移一批等“四个一批”为主要抓手,推进钢铁行业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企业在调整结构中实现脱困扭亏,增强产业竞争力。

二、主要原则

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市场化导向,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落实政府制定政策和加强监管的责任,发挥政策引导作用。

扶优汰劣,推动升级。提出重点企业名单,通过政策扶持引导,支持一批企业脱困发展,引导一批企业破产出清,加快技术装备升级,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行业整体竞争力,推动行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化解过剩产能以低效产能和落后产能为重点,通过法治化办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停产企业按照不同处置方法,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落实各项政策,全力做好职工安置,防范社会风险,合力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三、主要目标

到2018年,粗钢产能控制在2500万吨以内,确保完成压减粗钢产能453万吨以上、炼铁产能125万吨,落后产能全部淘汰,低效产能基本出清,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布局基本合理、结构明显优化、内生动力明显增强,产品质量显著提升,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改善,绿色发展明显见效。

四、主要任务

(一)严禁新增产能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有关业务。对违法违规建设的,予以严肃问责。(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二)依法依规坚决退出

加大落后产能排查力度,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2020年以前,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依法依规全部退出。

环保方面: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的钢铁产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省环境保护厅牵头;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能耗方面: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应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质量方面: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和《质检总局关于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质检监〔2016〕193号),发挥标准约束和引导作用,助推化解结构性过剩产能。对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开展全面检查,组织开展钢铁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生产条件监督检查工作。优化生产许可审批程序,支持减量化兼并重组,严格生产许可审批严控新增产能。加强质量违法查处工作,对产品质量不合格,存在违规产能,不具备必要生产条件且整改复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依法严格执行吊销或撤销生产许可的规定;对无证生产的,依法依规予以关停。(省质监局牵头;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安全方面:2016年6月底前,完成钢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梳理排查,重点检查钢铁企业煤气、高温熔体、有限空间、粉尘防爆作业以及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装置的安全状况,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台账。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钢铁企业,一律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钢铁产能,一律停产整顿;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省安全监管局牵头;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设备方面: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有关规定,立即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立即关停地条钢生产企业,拆除设备,并依法处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积极引导主动退出产能

对停产半停产、长期亏损、资金链断裂、扭亏无望的企业,要作为退出重点,引导实施整体退出。鼓励有条件的钢铁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发展需要,调整企业发展战略,尽快退出已停产的产能。(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深化企业联合重组,重点推动玉溪、曲靖等钢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和改造升级,退出部分过剩产能。对不符合所在城市发展规划的钢铁企业,支持其实施减量、环保搬迁或转型转产。(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利用好加快沿边开发开放政策,发挥我省紧邻南亚东南亚地缘优势,拓宽境外市场空间,设立国际产能合作专项资金,引导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国际产能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结合国家“一带一路”建设,通过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搬迁转移部分产能,实现互利共赢。(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钢铁产能退出须拆除相应冶炼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冶炼设备,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四)推动行业升级

推进智能制造,促进绿色发展。加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力度,支持企业实施节能环保改造升级,引导钢铁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鼓励优势企业探索智能制造发展新路径,提升企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提升品质品牌,研发高端品种。树立质量标杆,升级产品标准,加强品牌建设,全面提升主要钢铁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性能一致性。加强钢铁行业生产加工与下游用钢行业需求对接,加大开发新产品,延伸产业链,发展精深加工产品,促进企业产品升级。(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质监局配合)

发展钢结构建筑,扩大市场消费。重点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和公共建筑、市政工程率先使用钢结构,积极引导民居住宅建设使用钢结构。加快发展钢结构建筑工程的装配技术,提高钢结构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扶持龙头企业,推动建立钢结构建筑产业联盟,积极发展与钢结构配套的节能环保新型和绿色建筑材料,出台钢结构和配套建材集成体系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加强钢结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钢结构建筑主体和配套设施从设计、生产到安装的完整产业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五、政策措施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抓好财税、金融、职工安置、国土、环保、质量、安全等专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于2016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我省的配套政策,合力推动全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

(一)财政政策

按照国家明确的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奖补资金政策,我省按照1∶1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配套资金省级和有关州、市各承担50%。奖补资金统筹用于符合要求企业的职工安置以及企业奖补。工业产业转型升级资金要优先支持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改造升级的项目。支持创业创新的财政支持政策也要向钢铁企业职工自主创业倾斜。(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二)金融政策

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4部门《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昆银发〔2016〕119号)要求,认真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牵头;省金融办配合)

(三)人员安置政策

制定和落实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等政策。通过转岗就业、扶持创业、内部退养、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合理安排分流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四)土地资源政策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涉及退出企业的土地处置,国有土地可交由政府收回储备,也可由企业自行处置。退出企业原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涉及转让的,经批准可按照协议出让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对于企业自行处置的土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可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对于政府收回、企业自行处置转让的土地出让收入均专项用于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五)加大执法力度

严格依法处置环保不达标钢铁企业,完善钢铁行业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加大能源消耗执法检查力度。处置生产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钢铁企业,打击无证生产违法行为。全面调查钢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钢铁企业。对钢铁行业中淘汰类企业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企业,立即断水、断电,依法吊销或撤销生产许可证。配合国家有关部委组织开展淘汰落后、违法违规清理和联合执法3个专项行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开展淘汰落后专项行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实施违法违规清理专项行动;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和云南银监局等部门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质量、安全、金融等领域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牵头负责)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组织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统筹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钢铁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组织推进负总责,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的组织推进负总责,昆明市、玉溪市、曲靖市要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组织领导。

(二)强化督查落实

加大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政策宣传力度。把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禁止新增产能落实情况等作为落实重大决策事项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体系。及时将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任务年度完成情况等向社会公告。建立完善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法问责,对工作开展不力、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和部门严肃问责。强化案件查办,对违法违规建设监管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1日

责任编辑:王俊春录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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