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护责任实施“以奖代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6-01-12云南省民族学会2323922
昆政办〔2015〕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综治办、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联合起草的《关于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护责任实施“以奖代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2日
关于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护责任实施“以奖代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市综治办 市卫生 计生委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救治工作实施意见》(云政办〔2013〕1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中央综治办、省综治办有关通知要求,积极探索引导督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的有效途径,确保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进行“以奖代补”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做好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救治工作。现就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护责任实施“以奖代补”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不断创新和完善特殊人群管理服务,依法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救治工作,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关怀帮扶体系,积极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治疗康复工作,通过“以奖代补”等方法,促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积极配合治疗并开展康复训练,妥善看护好居家患者,确保不因疏于救治管理而发生危害社会案(事)件发生。
二、 工作措施
(一)动态筛查评估。卫生部门牵头,会同公安、民政等部门,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筛查、诊断和评估,摸清底数,建立监控网络,全部资料建档立卡,录入数据库,每季度将危险性评级3级以上患者及时通告公安等相关部门纳入重点管理。
(二)实施分类管控。对全市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人员以及全市被确诊为精神障碍患者的人员结合管控对象现实表现和卫生部门评估意见进行分类管理。对病情稳定、危险性评级2级及以下患者,由基层卫生部门按照《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常态管理及随访。对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和近年来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纳入重点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诊疗服务。
(三)落实监护责任。对全市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危险性评级3级以上的人员,要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逐一落实监护人。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担任指定监护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担任指定监护人;查找不到原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同级民政部门担任指定监护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属地村(居)委会要在当地综治组织、基层卫生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签订监管责任书,告知其应履行的日常看护管理、发现异常及时送医报告、配合卫生、公安等部门随访诊治等方面的责任,以及不履行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公布“以奖代补”办法及兑现方式,切实督促监护人履行好监护责任。
(四)强化服务管理。认真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政策,切实降低基本医疗费用中个人支付比例。基层医疗服务机构要将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社区随访管理。定期为患者提供健康体检、家庭护理咨询、督促服药、观测病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管理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对急性期患者要及时收院治疗,落实救治救助相关政策,对稳定期患者负责定期门诊维持治疗,督促患者按时服药,规范治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康复救助相关政策落实医保费用。基层公安机关和村(居)委会要进行常态管理和定期随访,随时掌握病患、家属动向,对已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患者,及时动员监护人和家属将患者送院治疗。对突发严重精神疾病经有关部门认定需强制治疗的,由公安、卫生等部门配合实施应急医疗处置,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发生。
(五)审核兑现奖补。
1.适用对象:已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危险性评级3级以上的患者的监护人(自然人)适用本以奖代补政策。由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不适用本以奖代补政策。
2.补助标准:每人(户)每年人民币1000元。
3.补助方式:乡镇(街道)卫生部门负责审核兑现以奖代补奖金(补助)。具体由基层卫生部门负责随访工作的医务人员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 “以奖代补”审批表》(详见附件2)并签署意见,报村(居)委会审核盖章后,送辖区公安派出所审查出具意见后报乡镇(街道)卫生院审核备案。乡镇(街道)卫生院向县级卫生部门申请资金,待资金拨付到位后兑付。
4.资金来源: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根据实际情况,将“以奖代补”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拨付本级卫计委。市财政每年从市级综治工作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 “以奖代补”工作,由市卫计委根据实际情况拨付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
三、 工作职责
(一)综治部门:各级综治部门负责督促各部门单位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以奖代补”工作。定期组织召开会议,了解情况、研究问题、推进工作。把以奖代补工作情况纳入全市综治维稳及平安创建目标责任考核,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二)卫生计生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诊断和评估,建档立卡,摸清底数。定期将危险性评级3级以上患者及时通告公安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学随访管理服务及治疗康复救助工作。牵头组织实施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护责任“以奖代补”工作。
(三)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协助配合卫生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筛查、诊断、评估工作。负责将危险性评级3级以上精神障碍患者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依规逐人建立台账,落实管控力量,按时入户回访,督促监护人及近亲属严加看护。
(四)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对五保人员、“三无”人员、低保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及时进行身份认定,并按照相关救助政策实施救助,协调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收治急性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各类医保补助数据进行统计。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支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中医保应承担部分,并实施监督管理。
(六)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并及时拨付卫生计生部门。
(七)残联: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防治康复工作。向符合残疾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放残疾人证件。
(八)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负责组织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定监护人,在相关部门指导配合下与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签订监管责任书,公布“以奖代补”办法及兑现方式,加强日常随访服务,切实督促监护人履行好监护责任。
四、 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党委政府负责、综治部门组织协调,卫生部门牵头、公安、民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要求,切实组织开展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以奖代补”工作。各地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对“以奖代补”工作的保障支持力度,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足额保障。
(二)部门协调联动。综治部门要及时建立完善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优势,及时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卫生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职能,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措施,全面掌握工作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公安、民政、残联、司法、财政等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共同做好工作。
(三)强化督促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救治工作及落实监护责任“以奖代补”工作纳入综治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市、县(市)区两级综治部门要会同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定期组织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监控、救助救治、日常管理等方面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和地区解决问题,推进工作。
(四)严肃查究责任。实行挂牌督办和一票否决制度。对排查随访管理不到位、救助救治工作不力、安全隐患较多的部门和地区,严格实行挂牌督办、专项整治、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重视、政策不落实、监管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致人死亡等严重案(事)件发生的,实行综治目标责任制考评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管责任书(样本)
2.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审批表
附件1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管责任书(样本)
为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和管理,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和避免因监管不到位导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生危害自身和社会的行为。特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的监护人 签订本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 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要保障被监护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其他人发生争执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禁止对被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被监护人。
二、 提高预防意识。监护人应当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被监护人有病情波动情况,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三、 做好应急处置。被监护人出现危及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时,监护人应当立即报告村(社区)居委会、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并配合公安机关采取适当措施制止,以防止和减轻危害的发生。监护人应当遵从司法或公安机关的意见,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合理的监管,必要时可限制其行为自由,或强制住院治疗。
四、 做好诊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人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
五、 办理治疗出院手续。被监护人经治疗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接回家庭妥善安置,并通知属地派出所。
六、 及时报告情况。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定期向公安、卫生等单位通报被监护人基本情况及动向。
七、 实施康复训练。监护人应当协助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八、 办理入保手续。监护人应当每年及时为被监护人完成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保手续。
九、 承担不履职责任。被监护人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被监护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被监护人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签字、指印): 身份证号码:
与被监护人关系: 联系方式:
被监护人: 身份证号码:
家庭详细住址: 村(社区、居)委员会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