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试行)
2015-10-21云南省民族学会30195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充分体现企业市场主体地位,进一步发挥企业在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支撑带动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从2015年起,州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根据国家、省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支持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简政放权改革,有针对性地推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举措,最大限度减少投资项目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认定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推动政府职能向全面履行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对变相审批、中途截留、明放暗不放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州委编办、州发改委、州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州监察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进一步清理收费。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种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社会团体收费,规范行政征收管理。严厉查处针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四乱”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加入协会、提供赞助;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参加评比考核等活动;不得对企业同一项目重复评估、审计;不得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有偿服务。(州发改委、州财政局牵头,州级有关部门配合)
(三)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保留项目的运行管理,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固化流程,制定和公开操作规程,实行行政审批透明化运行,提高审批效能。按照“同步受理、同步介入、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推行重大项目“全程代办制”,加快立项、土地、环评等审批事项办理进度,严禁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避免部门审批互为前置,交叉审批。(州发改委牵头,州级有关部门配合)
(四)治理庸政、懒政、怠政。深入开展“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加大治庸、治懒、治散力度,对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的行为公开曝光,坚决追究责任,促进干部作风进一步改进,营造风清气正、敢于担当、勤政廉政的发展环境。(州监察局牵头,州级有关部门配合)
(五)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积极构建符合企业特点的信息采集、信用评价、融资服务和政策扶持体系,强化企业信息在金融、担保等领域的应用。企业要客观、真实向征信部门提供情况,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提高企业信息透明度及可信度,赢得客户和金融部门支持。(州人行牵头,州级有关部门配合)
二、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六)扶持发展100强民营企业。对年纳税额超100万元(上缴国税、地税税收总和)和主营业务收入超2000万元,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无违法违纪行为,能耗和环保指标达行业标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无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和较大安全事故发生,其纳税额、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分别按权重大小记分,综合考核得分排名前100位的民营企业,由州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综合考核得分排名前10位的,各奖励30万元;综合考核得分排名11位至50位的,各奖励20万元;综合考核得分排名51位至100位的,各奖励10万元。积极支持企业上市,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按照《文山州促进企业上市奖励办法》(暂行)给予奖励。(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州统计局牵头,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住建局、州安监局、州环保局、州人行等部门配合)
(七)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对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云南省企业技术中心、云南省工程实验室、云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文山州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增获得核准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增获得核准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鼓励地方特色产品发展走“专、精、特、优”的发展道路,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云南省名牌产品、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文山州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企业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应用新工艺,转型升级开发高端产品,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获得云南省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一等奖及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州科技局、州工信委、州住建局牵头,州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八)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对房地产开发总投资额超3亿元(含3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总投资额超10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度完成投资超过1亿元且超过部分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按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其他行业总投资额超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每亿元投资奖励100万元,年度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按1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当年建成投产且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超2000万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住建局、州统计局牵头,州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九)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按照国家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和《云南省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云南省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研究出台我州的改革方案和政策。积极推进售电侧改革,鼓励工业园区企业参与配售电业务,吸引社会资本组建售电公司,允许其从发电企业购买电量向用户销售,推动工业园区直接购电。(州发改委牵头,州工信委、州能源局、州国资委、文山供电局、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部门配合)
三、支持企业优化布局发展
(十)加大入园企业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按照各园区主导发展定位和产业规划,积极向同类产业或配套产业相对集中的园区发展。对退城入园的企业,在园区用地价格上,由地方政府给予优惠。企业原建设用地,在同等条件下,企业享有优先开发权,其土地开发缴纳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按先征后奖原则,由同级政府给予奖励,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园区企业新建标准化厂房的,州级财政按照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州工信委牵头,州财政局、州地税局、州国土局、州住建局等部门配合)
四、优先保障重点企业生产要素需求
(十一)优先支持项目上报。积极帮助企业组织申报项目并优先向上推荐,争取上级各类资金支持。(州发改委、州工信委牵头,州级有关部门配合)
(十二)优先保证电力供应。将企业列入重点供电保障对象,在企业有扩容需要时从简、从快办理手续。协调企业自备电厂上网电量、电费结算等实际问题,确保企业生产平稳运行。对年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标准的企业,优先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试点,优先注册成为电力市场化改革交易主体;符合参与直接交易(直购电)试点条件,接入电压等级、能耗水平、排放水平和产业政策达到国家标准的,优先批准参与直接交易和跨区域电力市场交易。对进入园区发展的企业,优先参与园区直接购电业务。(州发改委、州工信委牵头,州能源局、州环保局、文山供电局、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部门配合)
(十三)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对企业新建、改扩建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所在县(市)在其年度用地计划内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县(市)年度计划无法保障的,州人民政府在全州范围内协调安排。(州国土局负责)
(十四)优先保障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每年年初由企业申报,在不影响全州减排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由所在县(市)优先解决。县(市)难以解决的,由州环保局向上争取或在全州范围内协调解决。(州环保局牵头,州级有关部门配合)
五、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十五)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大胆探索企业联保、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权及知识产权质押、企业联保、矿产权质押贷款等新型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等各类融资债券和发行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进行融资,加大保险资金运用、私募股权基金融资和“新三板”挂牌等融资工作力度。建立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同时,降低企业贷款门槛。(州金融办、州人行、文山银监分局负责)
(十六)加大企业信贷投放量。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和授信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扩大信贷规模,确保完成州人民政府下达的增量任务,并扩大企业中长期贷款总额。对生产经营正常、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不得抽贷、压贷。(州金融办、州人行、文山银监分局负责)
(十七)提供企业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引进省内外担保公司,做大担保资金总量。增加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本金,鼓励公司吸收社会资金增资扩股。企业需要融资担保的,给予优先推荐,优先协调解决。各保险机构要积极探索开展企业应收账款保险业务,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州财政局牵头,州人行、文山银监分局、州城投公司和各保险机构配合)
(十八)设立工业信贷引导资金。州人民政府筹集2亿元,设立工业信贷引导资金,支持生产经营正常、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信用良好、财务出现暂时困难,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到期贷款的置换。(州财政局、州工信委牵头,州人行、文山银监分局、州城投公司等部门配合)
六、建立完善激励机制
(十九)给予“文山州突出贡献企业”和“文山州优秀企业”奖励。对进入全州100强的企业,其年纳税额超亿元、税收增幅超全州平均水平的,年度由州委、州人民政府授予“文山州突出贡献企业”荣誉称号,企业法人代表授予“文山州突出贡献企业家”荣誉称号;对进入全州100强的企业,其年纳税额超1000万元、税收增幅呈正增长,综合考核得分排名前五位的企业,年度由州委、州人民政府授予“文山州优秀企业”荣誉称号,企业法人代表授予“文山州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获“文山州突出贡献企业”和“文山州优秀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以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部分为基数,新增部分的1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企业总奖金的10%用于奖励企业法人代表,20%用于奖励企业团队,其他用于奖励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州工信委、州财政局牵头,州人社局、州统计局、州安监局、州环保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人行等部门配合)
(二十)提高企业家的社会待遇。建立企业家建言献策平台,积极组织企业家开展交流、咨询和调研等活动。加大对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综合素质。获得“文山州突出贡献企业家”和“文山州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的企业家,在州、所在县(市)召开有关经济方面的专题会议时,邀请出席或列席会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获得“文山州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的企业家,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提名推荐为州和所在县(市)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鼓励和支持企业家积极参政议政。(州委办、州政府办牵头,州纪委、州人大办、州政协办等部门配合)
(二十一)优惠“文山州优秀企业”职工子女入学。获得“文山州优秀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其职工子女在我州就学的,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公办学校为主,优先安排就近入学。(州教育局负责)
七、畅通企业“绿色通道”服务
(二十二)强化对企业的帮扶力度。进一步完善州级领导和州级有关部门挂钩联系企业制度,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对全州纳税额超5000万元的企业,由州级领导挂钩,其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可直接向州人民政府汇报反映,由“直通车”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对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州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挂钩,帮助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州内无法解决的,由州委、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协调,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解决。(州委办、州政府办牵头,州级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三)提供“直通车”服务。年度纳税额超1000万元的企业,享受“直通车”服务。州人民政府成立为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州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定期研究解决“直通车”服务中的有关问题。州级有关部门设立“直通车”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方面的咨询、指导、协调、服务,受理有关投诉,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企业重大项目实施中涉及需要上报国家和省级审批的事项,由州人民政府指定州级领导服务,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协助到上级有关部门协调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直通车”服务的企业,由州人民政府实行挂牌保护,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对企业实施检查时,应避免重复检查。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入企业实施检查。(州发改委牵头,州级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四)强化督促落实。对于企业请求帮助解决的事项,均纳入州人民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实行一季一督查,一季一通报制度,并建立问责沟通机制。对督查中发现需要问责的,交由州监察局按干管权限进行问责。本意见下发10日内,州级有关部门要围绕意见要求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各县(市)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州政府督查室牵头,州监察局等有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