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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5-09-12云南省民族商会2195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

《昆明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1日


昆明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5〕25号),有效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确保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提出如下措施。

一、 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建立健全市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交办催办督办查办等制度,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用地、环保、规划选址等困难和问题,形成项目推进全程服务机制。抓紧设立“昆明市中介超市”,清理规范项目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降低项目前期工作成本,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发改部门5月底前下达重大项目前期经费安排计划;项目主管部门6月上旬完成项目的收集、申报、审核、报批工作,财政部门6月底前拨付60%以上预算内专项资金,11月底前完成全年预算内专项资金拨付。对在建工业项目进行清理检查,2014年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项目在2015年6月30日前未开工建设或停工超过6个月的,收回已拨付资金,用于支持新确定的重点项目。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市政务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 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全面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除国家禁止、限制和核准后方可建设的项目外,对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管理。清理规范现有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准入条件,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土地供应、采购招标等方面设置门槛。继续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抓紧提出第二批示范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综合交通设施、资源开发、市政公用设施、社会事业、文体旅游、生态环保等领域建设。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体育局、市卫计委

三、 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出台支持农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引导重大项目向园区倾斜,促进农业投资快速增长。落实都市农庄配套 5%建设用地政策,推动农业庄园经济发展。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鼓励农村承包土地抵押贷款。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用电实行电价优惠。落实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5%水利专项资金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水利项目,促进水利投资快速增长。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林业局

四、 鼓励工业企业扩销促产

对工业总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产销率不低于95%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的0.5%给予扩销促产补助,每户最高补助100万元。适时启动临时收储机制,鼓励我市企业积极参与重要商品储备。政府集中采购所需产品(服务)时,同质同价条件下原则上优先就近采购本地产品。对2015年采购使用市内产品(技术服务)比上年净增1000万元以上的市内企业,按照实际采购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工业企业扩销促产所需资金从市级工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

五、 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从4月20日起由每千瓦时0.732元下调为0.666元,减轻企业电费负担。推进省关于35千伏及以上能耗指标低于行业标准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建立“点对点”供电模式,支持重点工业园区组建配电企业积极开展直购电试点。积极争取铁路部门对我市化肥、钢铁、有色等产品给予运价下浮优惠。落实省社会保险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 加强土地供应管理

加快办理2015年新开工的市级重点项目用地手续,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增强项目用地的计划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工业用地土地供应底价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创新供地模式,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探索实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地制度。鼓励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报件资料齐备的2015年新开工项目及2014年以前项目,属于省级以上审批权限的,应于5月底前完成审查上报。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规划局、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 促进工业转型升级

按照“有扶有控、做强做优、彰显特色、绿色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轻工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调整发展重化工业,形成特色鲜明、结构优化、技术先进、清洁安全、内生动力较强的现代工业体系,打造昆明工业经济升级版。调整优化工业发展资金扶持方向,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研发项目的扶持补助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进行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提升且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设备购置费用的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企业进口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发展鼓励政策的,在享受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按项目主体设备(包括技术、软件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融资,对企业成功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给予适当贴息支持。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八、 促进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

认真落实《昆明市促进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持续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促进商贸服务业加快发展;支持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对于符合条件的楼宇和新设立的总部企业继续进行奖励扶持;扶持“老字号”品牌发展,对新评为国家、省、市 “老字号”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生产性企业在配送、销售环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按照当年营业额的1%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统筹安排电子商务发展资金1000万元,用于扶持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和示范基地、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和培训等项目建设。支持互联网企业、电子商务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等政策。所需资金从服务经济及内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

九、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

对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的,给予企业经营班子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新增1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给予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以奖代补工作经费补助。落实国家小微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500万元,每年筛选40户(10户中型企业、30户小微企业)市场潜力大、成长性好的中小微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进行扶持,中型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20万元,小微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十、 全力推动招商引资

落实《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昆通〔2015〕5号),5月底前完成 3个驻外招商分局和5个产业招商分局组建,尽快开展工作。落实重大招商引资签约项目督查督办机制,6月底前将南博会签约项目跟踪落实责任分解下达到相关县区和部门,提高签约项目的履约率、开工率、资金到位率、投产达产率。2015年全市新引进10亿元以上重点项目达到100个,全年引进50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含增资)10个以上,确保完成全年招商引资目标。

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目督办

十一、 积极推动创业创新

统筹安排创业创新资金1000万元,对青年(大学生)创业园、创业示范园区、新型孵化平台等进行扶持补助。鼓励创办青年(大学生)创业园,对被认定为昆明市青年(大学生)创业园满一年的,按每入驻一家企业5000元与每吸纳1人就业200元总数之和给予举办方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积极创建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对通过评审认定的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在享受省级补助的同时,市财政再给予每个园区20万元一次性奖励。积极培育众创空间、创业工场或创业咖啡等新型孵化平台,对通过认定的新型孵化平台,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二、 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

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个人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20%,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35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由60万提高至70万元。还贷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不超过规定的最高贷款期限。缩短公积金贷款审批周期至10个工作日。对首次公积金购房贷款还清后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再次发放公积金购房贷款。做好异地购房联查互认准备工作,待全省范围内联查互认通道开通后,实现公积金异地贷款,鼓励市外人员来昆明购房。

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三、 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

贯彻落实好国家促进房地产平稳发展政策措施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5号),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对第一套房贷款已结清,贷款购买第二套房首付不低于30%。落实好营业税免征期限从购房满5年下调为购房满2年政策。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四、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推进保障性住房“以购代建”模式,收储一定数量的中小户型商品房作为城镇保障性住房。落实相关补助政策,鼓励市公租房公司采取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中期票据、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建设、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租赁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落实开发性金融支持棚户区改造政策,确保6月底前棚户区改造开工60%以上,10月底前全部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步伐,努力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

十五、 加快城市更新改造步伐

认真落实《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办法》、《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土地补偿指导意见》、《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土地处置指导意见》、《社会投资人参与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退出办法》。已启动拆迁还未启动回迁安置房建设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2015年6月30日前必须启动回迁安置房建设;已启动拆迁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2015年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拆迁。

牵头单位:市城市更新改造办公室

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园林绿化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

十六、 支持房地产开发建设

对城市更新改造和开发面积较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一次规划、分片开发、分期供地、分批办证,允许分地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城市更新改造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申办规划建设许可证时需缴纳的各项费用,更改为办理预售许可证前分期缴纳。支持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化为新兴产业及养老、文化、体育产业等项目的用地。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十七、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认真落实国家关于降准降息、完善和创新中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扩大支农支小再贷款相关政策,实现“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总量和增幅“两个不低于”。组织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协调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制定全市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支持名单,建立信贷审批绿色通道,保障重点项目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加大金融支持“三农”力度,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构建小额信用贷款、抵押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保证贷款“三位一体”农村信贷产品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抓紧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发展前景良好、缺少有效抵押物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政务服务局

十八、 不断优化发展环境

进一步简政放权,抓紧落实国有企业、工商登记制度、财税体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对未纳入权力清单的审批事项不得进行审批,以改革红利释放发展活力。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要求,对确定取消、停征和减免的收费事项进行自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建立涉企收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

牵头单位:市审改办

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局、市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

十九、 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强化政策的贯彻落实,相关责任部门在一月之内制定实施细则。实行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工业企业属地包保服务责任制,各县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内省市重点项目推进和重点工业企业服务的第一责任人,落实县区级相关领导作为包保服务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推进和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大对政策执行的督查力度,市监察局、市政府目督办牵头,各责任单位配合,将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列为督查事项,对政策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庸、懒、散、混现象的督查治理,对为官不为、落实不力、整改不力的进行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目督办

配合单位:市级各部门

本文中各项政策措施自发文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录入:王俊春 编辑:王俊春
update time:2015-09-12 1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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