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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5-09-11云南省民族学会36271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机关各科室,各县(市)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结合曲靖实际,现将曲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放宽贷款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时限由原来规定的12个月缩短为6个月。提取公积金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间隔时限为6个月。

二、取消新房评估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登记之日在3年以内的房屋产权不需要评估,房屋价值以契税发票或不动产统一销售发票认定。杜绝强制性机构担保,切实减轻职工负担。

三、以上规定从2015年1月1日执行。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25日

录入:王俊春 编辑:王俊春
update time:2015-09-11 17: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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