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11-28666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团管理
文 号
云民发【2022】251号
文章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网站
公开日期
2022-11-28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级社会组织,各州、市民政局: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工作要求和我省实际,省民政厅制定了《云南省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民政厅
2022年11月24日
云南省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云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凝聚社会各界智慧和力量,增强社会组织工作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配齐配强云南省社会组织领域专家,共同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结合云南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社会组织政策制订、等级评估、品牌创建、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社会监督、党建指导等工作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专家指来源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和社会组织等单位(组织),热爱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事业,熟悉掌握社会组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入选云南省社会组织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按照“政治引领、择优选聘、资源共享、满足需要、动态优化”的原则,云南省民政厅负责专家库的组建、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承办单位主要指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单位。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
第六条 云南省社会组织专家库由熟悉社会组织运作管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资深党建工作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专业人员、财务管理工作专业人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及有丰富工作经验的社会组织基层一线资深社会服务人员、社区(村)专职人员等领域的专业人才组成。具体条件如下: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二)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严于律己。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守执业底线。
(四)热爱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事业,熟悉掌握社会组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五)资深党建工作者须为党龄5年以上的中共正式党员,熟悉党建工作,有一定的理论素养、政策水平。
(六)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和相关职业资格。
(七)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须有副高以上职称。
(八)社会组织类别专家须担任所在组织的领导职务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社工师职业资格,从事相关的专业工作5年以上。
(九)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工作职责,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十)具有从事社会组织评估、项目评审、评价等相关工作经历的优先。
第七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公开征集。云南省民政厅在云南省民政厅网站公开征集专家。
(二)入库申请。专家填写《云南省社会组织专家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提交。
(三)资格核实。云南省民政厅对申请入库的专家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拟入库专家库名单。
(四)公示。云南省民政厅将拟入库专家名单在云南省民政厅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公示的专家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云南省民政厅实名提出。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云南省民政厅对异议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决定。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决定及理由。
(五)入库。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经云南省民政厅备案入库并在云南省民政厅网站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义务,或受邀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活动3次以上(含3次)的。
(五)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致使评估、评审、评价结果有失公正的。
(六)未经同意,故意泄露评估、评审、评价内容、过程和结果等信息的。
(七)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八)其他不适合担任专家库成员的情形。
第九条 出现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云南省民政厅核实相关情况,书面告知专家本人,同时函告专家所属单位,并移出专家库,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社会组织专家每届聘任期限为5年,可以连续聘任。聘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动态管理、调整优化专家库。由云南省民政厅向专家颁发聘书。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并与所抽取专家联系确认其承担工作内容等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对发现所抽取专家存在违反办法第八条第三、五、六、七项等相关规定,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云南省民政厅。
第十三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专家基本信息有变化的,专家本人应及时通知云南省民政厅。根据本人申请或符合出库条件的,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并公示。云南省民政厅每年对入库专家的基本信息与其所在单位进行核实。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入库专家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入库专家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邀参与拟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培育扶持、服务交流、党建工作等相关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展规划。
(二)受邀开展社会组织相关的课题调研,提出建议和方案,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三)受邀参与社会组织评估、项目评审、项目绩效评价、品牌创建等工作,出具专业意见和建议。
(四)受邀参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建议。
(五)支持和参与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积极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提供理论和专业支撑。
(六)工作期间,有权要求被评估、评审、评价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七)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专家意见咨询、评估、评审、评价等相应的劳务报酬。
(八)受聘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六条 入库专家在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向承办单位提供相关专业信息和建议,按照委托业务要求秉公履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按期保质完成意见咨询、评估、评审、评价及其它工作。
(三)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在所委托业务结论公示之前,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四)工作过程中,按规定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专家参加评估、评审、评价等活动或参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加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加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与参加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结果公正关系的。
第十八条 入库专家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4日实施。
文章来源:https://www.yn.gov.cn/zcwjk/html/2022/wjkformal_1227/183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