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公告
2016-01-14695
关于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公告
来源: 厅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01-14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函〔2015〕468号)安排,云南省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改革范围
本次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包括全省范围内的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改革内容
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后,通过一部门受理,多部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方式,将原由民政部门核发法人登记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由民政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
具体要求如下:
(一)办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只需填写提交一套申请材料,不再需要分别提交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材料。
(二)各级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组织成立、变更登记及换证申请时,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并在云南民政网站(http://yunnan.mca.gov.cn/)公示。已成立社会组织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证时,应当向民政部门交回原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情况说明;遗失原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社会组织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后,原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民政部门存档。
(三)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后,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时,需先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清税手续,并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社会组织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所需申请文书和登记指引,可登录云南民政网站(http://yunnan.mca.gov.cn/)下载。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申请换证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其他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社会组织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相关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登记证书不再有效。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