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团体内部治理各项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
2015-09-09645
索 引 号
字 号
云民民管〔2015〕4号
文章来源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09-09
云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团体内部治理各项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
省级各社会团体,各州(市)民政局,滇中产业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我省社会组织规范化发展与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其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能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制定了云南省社会团体民主选举制度、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制度、诚信执业、信息公开等十二项内部治理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建章立制和执行情况将作为年检主要内容。
附件:1.《云南(省)XXX社会团体民主选举制度》
2.《云南(省)XXX社会团体民主决策制度》
3.《云南(省)XXX社会团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4.《云南(省)XXX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
5.《云南(省)XXX社会团体常务理事会制度》
6.《云南(省)XXX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
7.《云南(省)XXX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8.《云南(省)XXX社会团体诚信建设制度》
9.《云南(省)XXX社会团体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10.《云南(省)XXX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制度》
11.《云南(省)XXX社会团体重大活动备案制度》
12.《云南(省)XXX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云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2015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云南(省)XXX社会团体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云南(省)××社会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本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可采用聘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业协会会员数量少于150个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在150人以上的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其他社团会员数量少于100个(含100)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在100人以上的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人数原则上应在9人以上,且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章程规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章程规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本社会团体理事人数达50人以上的,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本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会员代表)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候选人名单交下一届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第五条 本社会团体选举鼓励采用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经参加换届选举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会(或换届领导小组)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的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验证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可采用聘任制)、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会员(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能当选。
行业协会商会会员(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选举新一届理事会理事、监事、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的,可由理事会决定)。
其他社会团体根据章程规定可采取两种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和领导机构;一是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上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理事长(会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二是第一步无记名投票选举新一届理事会理事、监事,第二步召开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二条 本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针对单位会员)
(一)本社会团体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开;超过一年未提出增补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本社会团体可根据会员(会员代表)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并向全体会员公开。增补理事的,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单位向秘书处申请,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召开理事会选举确认。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社会团体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超过一年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资格。
本社会团体副理事长(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三条进行。本社会团体换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十五条 本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本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的,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拟任人选。理事会根据章程履行完内部民主程序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若拟任法定代表人不是理事的,应先按章程履行程序成为理事会成员。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本社会团体应在30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本社会团体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本社会团体理事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被提出除名的理事有权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社会团体负责人的罢免,须有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责令更换负责人建议。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理由。理事会在接到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会员(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附件2:
云南(省)XXX社会团体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的民主决策工作,确保社会团体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云南(省)××社会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社会团体的重大事项,须通过民主程序决定,方能作出决策、执行,保证社会团体的会员享有同等的发言权、决定权。社会团体重大决策应当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条 本社会团体的重大决策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原则。一是决策事项要公开。二是决策依据(包括决策的规定、决策权限)要公开。三是决策程序要公开。四是决策结果要公开;(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策过程中要平等讨论,要特别注意倾听少数人的意见。建立投票表决制度,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未经集体讨论,任何个人不得作出决策,要坚决杜绝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三)依法决策原则。要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对已经作出的重大决策,监事(监事会)要进行复查,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要及时修正或撤销。
第四条 本社会团体民主决策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决策。调查研究是民主决策活动的前提、依据和基础性环节,贯穿于决策活动的始终。在进行决策特别是重大决策之前,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抓住主要矛盾,作出准确判断。
第五条 实行重大决策评估工作,衡量民主决策的实效,总结经验、改进决策、落实责任,保证决策执行。将决策评估贯穿于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决策前的评估重点是在调研、论证、咨询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进行综合分析和预测,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程序、决策成果执行风险。
第六条 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是从维护本社会团体利益,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制度。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范围、形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附件3:
云南(省)XXX社会团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云南(省)××社会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社会团体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及以下的组成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举荐,具体举荐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和会员代表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会员超过150个的,可以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2;会员数量在301个以上5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3;会员数量在501个以上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4】。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本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行业协会则为: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由选举产生的情形】、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与本社会团体章程相对应。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要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再报登记管理机关)。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根据本会实际情况适时召开(行业协会商会每年【不得多于2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行业协会须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或换届领导小组)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无监事的除外),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要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八条 社会团体的表决事项:行业协会商会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类社会团体原则上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附件4:
云南(省)XXX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理事会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云南(省)××社会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社会团体设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聘任的除外)、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少于9人,且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单位理事的代表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理事会届期与本会届期一致,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每届X年【最长不超过5年】。理事会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行业协会商会、聘用制秘书长除外);
(三)审议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重大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筹备和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X日【至少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X次【最多3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无监事的除外),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行业协会须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理事、监事签字确认(无监事的除外),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要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会长)书面委托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附件5:
云南(省)XXX社会团体常务理事会制度(可选项)
第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低于50人的,不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以下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和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会人员出席,监事参加(无监事的除外)方能召开,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到会全体常务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无监事的除外),会后向全体常务理事会公告,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要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提前X日【至少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X次【最多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五条 有三分之一的常务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附件6:
云南(省)XXX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监事(会)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云南(省)××社会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社会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人数应为3-7人组成,同时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社会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社会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附件7:
云南(省)XXX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工作,使社会团体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云南(省)××社会团体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社会团体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本团体年度收支计划,报理事长(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本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理事长(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八)××××××。
第三条 本社会团体经费的管理。
(一)社会团体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社会团体负责人审批或秘书长审批。
(三)审批权限【由本社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社会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审批权限【由本社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
第四条 本社会团体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社会团体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四)××××××。
第五条 本社会团体差旅费用的管理【由本社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六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第七条 本社会团体书籍报刊的购置和订购【由本社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八条 本社会团体经费独立,不得与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混管。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附件8:
云南(省)XXX社会团体诚信建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团体行为活动,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自觉性,提升本社会团体的形象和端正行风,促进本社会团体规范、健康稳定发展,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云南(省)××社会团体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以理事长(会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副理事长(副会长)为副组长、各有关工作人员为组员的诚信执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社会团体的诚信执业工作的指导、监察和管理。领导小组在本社会团体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社会团体诚信建设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社会团体应按照诚信建设的要求,每年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将自查整改情况汇总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要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条 社会团体应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的各项诚信建设制度,如对依法办会、财务及人事管理、重大活动报告及信息披露制度等要定岗定责、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工作责任。设立监事会,制定社会团体监事制度,加强对社会团体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常规性的监督和检查;要规范社会团体收费和支出行为,特别是会费的收取和使用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社会团体应建立诚信执业、文明公正服务的诚信档案,并对重点会员单位进行诚信档案建立情况的抽查,建立会员单位社会责任公开和评价制度,严格对违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条 社会团体要加大诚信执业、文明守法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宣传、张贴标语、宣传画和举办各类宣传学习班等形式,提高会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增强会员社会责任观念和使命感;引导会员建立品牌意识,形成“以诚信执业”为荣的良好行业风尚。
第七条 社会团体要坚决纠正强制入会、乱收费、服务质量恶劣和设置服务陷阱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坚持从建立诚信服务体制、解决利益驱动入手,建立预防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附件9:
云南(省)XXX社会团体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印章、文件管理, 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云南(省)××社会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社会团体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其他内设机构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云××社字”和“云××社秘字”。“云××社字”适用于以社会团体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社会团体印章。“云××社秘字”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内设机构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理事长(会长)或秘书长审批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云××社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须经本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签发,以“云××社秘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须经本社会团体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云南(省)××××社会团体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云南(省)×××社会团体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社会团体领导阅批。
第十条 每年社会团体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云南(省)××××社会团体”、“云南(省)××××社会团体秘书处”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财务专用章由本社会团体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社会团体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本社会团体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社会团体负责人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附件10:
云南(省)XXX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社会团体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云南(省)××社会团体章程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社会团体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社会团体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包括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社会团体的财务情况;
(四)本社会团体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社会团体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
第四条 由十分之一以上理事或会员提议,可向本社会团体秘书处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应当说明需公开的事项、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社会团体秘书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理事会讨论审核后对所要求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
第五条 信息公开是本社会团体的持续责任,本社会团体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社会团体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应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统一内容统一格式,法人签字承诺后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公开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相关官方网站,其他信息公开,可在本社会团体内部刊物、网站或其他适合公开的场合等。
第六条 本社会团体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七条 本社会团体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社会团体信息公开事务。
第八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理事长(会长)或理事长(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政府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十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社会团体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社会团体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社会团体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社会团体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社会团体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本社会团体应当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书面告知会员、理事、常务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四条 本社会团体应当及时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社会团体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本社会团体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社会团体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六条 本社会团体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本社会团体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社会团体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本社会团体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附件11:
云南(省)XXX社会团体重大活动备案 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社会团体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云南(省)××社会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社会团体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社会团体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本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年会;
(二)涉及选举和罢免社团负责人的会议;
(三)修改章程;
(四)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及跨组织的学术活动、大型展览展销、文体比赛项目等;
(五)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论证和验收、承接研究调查课题,重大业务研讨交流活动;
(六)涉及外事、对外交往的活动(包括港、澳、台地区);
(七)超出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活动地域开展活动;
(八)创办经济实体;
(九)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活动;
(十)×××××××××;
(十一)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社会团体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申报拟开展活动的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等事项,接受指导和监督,否则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涉及外事、对外交往的活动要按相关时限规定向外事部门报批。修改章程的,按照本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第六条 本社会团体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本社会团体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受理机关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社会团体《章程》时,本社会团体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正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应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第九条 本社会团体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附件12:
云南(省)XXX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云南(省)××社会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至少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上述职一次(行业协会商会除外)。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社会团体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注意事项
(一)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和《云南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云组发[2014]11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章程的修订及核准。社会团体确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在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
社会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并不得擅自发布。
(四)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应在章程中载明,不再报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备案。
(五)行业协会商会须严格按照《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云南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执行。
此办法由云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三处负责解释。
电话: 65731941,65731415
地址:昆明市白云路538号省民政厅5号楼501室、504室
文章来源:https://ynmz.yn.gov.cn/cms/qitazhengcewenjian/83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