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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出台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正负清单

2021-01-12云南省民族商会478

日前,昆明市委办公室、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昆明市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行为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通知,公开列出政商交往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以制度形式细化规范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与企业及其经营者之间交往行为。

同时,《清单》还进一步对我市民营经济人士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列出“红黑榜”,推动构建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亲清政商关系,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良好营商环境,促进昆明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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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清单

鼓励公职人员主动了解企业所需


根据《清单》内容,正面清单一共9条,包括:

为了解行业发展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参加民营企业、商(协)会举办的座谈会、交流会、茶话会、年会等各类公开活动;

为推动企业或行业高质量发展,参加民营企业、商(协)会举办的考察调研、产品推介等活动,按有关差旅规定执行;

为解决民营企业困难,开展上门服务、政策宣讲、业务知识解读或开展民营企业、商(协)会的党建、统战工作调研等,可在企业、商(协)会按工作餐标准用餐并按规定缴纳餐费;

组织民营企业、商(协)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促进投融资的展销会、推进会等经贸活动,按国内商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组织民营企业、商(协)会参加政策宣传、人才培养、产业提升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参照有关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邀请企业界人士就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招商引资、涉企政策制定、民营企业和商(协)会发展等重点工作进行研究协商、调研,组织开展与民营经济人士交心谈心活动,可按国内商务接待管理办法安排公务或工作用餐;

获得省级以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市级以上“优秀企业家和优秀企业暨双优双百排序”荣誉称号的企业家,市领导进行走访慰问;

与海外和港澳台工商界人士公务交往中,确因礼节礼仪需要赠送礼品的,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可赠送能够代表地方特色形象的礼节性礼品;其他符合规定的活动等。

正面清单提出,民营经济人士要做爱国敬业、守法诚信、创新创业、回报社会的典范,具体包括5条细则:

坚定信念、爱党爱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

热爱昆明、服务发展,坚持创新创造,坚守实业主业,主动融入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讲真话、建诤言、作贡献;

依法治企、依法办会,合理诉求、理性维权,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困难问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致富思源、义利兼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踊跃参与光彩事业、社会公益、乡村振兴,主动参与社会治理、文明创建;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克服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做到富而有德、富而有爱、富而有责。





负面清单

厘清“边界”实现政商坦荡交往




《清单》公布了政商交往过程中的10条负面清单,以制度形式厘清政商交往边界,让干部坦坦荡荡、堂堂正正地与企业家交往。

10条负面清单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公职人员的严禁行为进行了明确,包括:

对民营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政务服务中故意刁难、推诿扯皮、吃拿卡要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干预和插手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等;

收受企业、商(协)会给付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消费卡,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和象征性低价付费的物品;

接受企业、商(协)会邀请出入私人会所或参与由企业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或以调研为名变相参与企业组织的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等活动;

以无偿、象征性支付钱款等方式借用企业、商(协)会资产,由企业、商(协)会报销、支付应由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费用,或将上述费用转嫁给企业、商(协)会;

违反规定在企业、商(协)会中兼职任职,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以及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权、证券、私募基金等;

允许或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违反规定向企业、商(协)会提供商品、劳务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安排或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在企业、商(协)会挂名领薪、由企业代缴医保社保等;

以政府换届、领导干部岗位调整和管理体制调整等原因,擅自改变或拒不履行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

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程序对企业负责人采取留置、拘留、逮捕等措施,不按程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物,不按程序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报道;

其他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为等。

此外,负面清单也对民营经济人士行为进行约束,列出7个“严禁”,分别是:

给予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

赠予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或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

以赌博或其他形式向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违规安排离职辞职的领导干部到企业任职;

以不正当渠道或非法手段影响机关单位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

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其他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为。





(来源:昆报头条)





录入:龚正玉 编辑:龚正玉
update time:2024-07-18 10: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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