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行)》的通知
2022-09-1896025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各州、市民政局:
现将《云南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21年9月13日
云南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动依法自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换届选举)是社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理事会任期届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依照规定程序,审议表决有关事项,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的过程。
第三条 社会团体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将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和提前或延期换届申请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报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提前或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 换届选举应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社会团体党组织应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第五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可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选举委员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一般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代表、监事代表组成,成员数量由理事会决定,一般为单数,人数为5-15人。换届选举委员会应推选产生主任、副主任,组织换届选举相关工作。
换届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应发布公告,告知全体会员。
第六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全体会员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换届选举机构
第七条 理事会至迟应于任期届满2个月前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或授权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以下统称:换届选举机构)的职责是:
(一)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换届选举相关事项。
(二)组织梳理会员名册,审核会员资格条件。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还需拟定并通过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名册。
(三)组织提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副会长或副理事长(以下简称副会长)、会长或理事长(以下简称会长)等建议人选。
(四)讨论通过换届选举相关材料。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换届选举材料和拟任侯选人建议名册。
(六)发布公告,向全体会员告知换届选举相关事宜。
(七)主持换届选举大会,公布选举结果。
(八)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八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无法正常换届选举的,应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进行换届。必要时,业务主管单位可选派工作人员作为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无法正常换届选举的,应在党建工作机构指导下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必要时,党建工作机构可选派工作人员作为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章 换届筹备工作
第一节 会员资格审查
第九条 换届前,应按照章程和会员管理有关办法对会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有效会员资格,以保证会员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换届选举机构对会员资格审查后,应制定《会员名册》,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一条 对会员资格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换届选举机构提出。换届选举机构应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会员名册》应及时公示。
第二节 会员代表推选
第十二条 会员少于150(含)名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超过150名的,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数量一般不低于50名,且不低于理事数的1.5倍。
第十三条 应根据地域分布、行业类别、代表性等确定会员代表比例。
应通过民主方式进行会员代表推选,会员代表产生后,报换届选举机构审议通过。
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应是会员代表。
第十四条 换届选举机构应汇总形成《会员代表名册》,并在换届选举前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五条 会员对公示的《会员代表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换届选举机构提出。换届选举机构应在接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会员代表名册》应及时公示。
第三节 候选人产生
第十六条 换届选举机构应通过召开座谈会、摸底调查、广泛征求意见等方法,经民主协调、充分酝酿后,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候选人建议人选。
第十七条 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9人,且不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理事人数超过50个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至少由9名常务理事组成,最多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一般不少于3名(不含聘任),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最多不得超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2/3。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能来自同一单位、不得是近亲属或是利害关系人。行业协会监事会人数不少于3名,其他社会团体可根据需要设置监事会,规模小的也可设1-2名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及其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不得兼任监事(长)。
第十九条 候选人选举方式:
(一)在经换届选举机构投票表决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会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不含聘任)等;
(二)在经换届选举机构投票或举手表决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监事,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不含聘任),监事会选举监事长等。
行业协会应当采用第一种方式,并实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条 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拟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2届;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换届选举大会召开15日前,《候选人建议名册》应向全体会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二十二条 会员对公示的《候选人建议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换届选举机构提出。换届选举机构应在接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候选人建议名册》应及时公示。
第四节 领导干部兼职审批、拟任负责人政治审核及审计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兼任理事、监事及其以上职务(包括名誉职务)的领导干部,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报本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拟任负责人人选,应按相关规定向所属党建工作机构提交拟任负责人人选审核材料。行业协会在向登记管理机关变更换届备案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须提交相应审核材料。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节 换届事项审议及文件报备
第二十六条 换届选举机构应在换届选举大会前召开会议,一般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选举工作方案(包括:换届选举申请、换届大会会议议程、选举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等);
(二)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候选人的政治审核材料;
(三)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设监事会的提交)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
(四)理事(常务理事)、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
(五)涉及在职领导干部、退(离)休干部兼职报批材料;
(六)涉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七)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换届选举机构应将审议通过后的材料和会议纪要(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报所属党建工作机构,经审查同意后,在换届选举大会召开前30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四章 选举准备
第二十八条 换届选举机构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7日前,以适当的方式将换届选举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通知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
第二十九条 印制选票。选票须载明会议名称、届次,被选举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拟任职务和选举意见(赞成、反对、弃权)等内容。正式选票要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并签封。
第三十条 委托投票。大会当日无法参加投票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投票。委托投票情况由主持人向大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确定监票人、计票人建议人选。
(一)换届选举机构应从上一届监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提名产生总监票人建议人选1人,计票人、监票人建议人选若干人。
(二)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
(三)换届选举机构应对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进行必要的选举前培训,包括:投票办法、选票的规定和划法、计票的办法、选票有效与无效的认定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布置会场。会议名称要规范(XXX会第X届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场应设置好票箱,票箱正面应标有“投票箱”字样,要便于密封、加锁。
第三十三条 准备大会用品。换届选举大会所需物品主要包括:需大会审议的材料、签到表、会员(代表)名册、选票、计票表、选举结果报告单等。
第三十四条 确定主持人。大会由换届选举机构主持。主持人一般由秘书长担任,秘书长不能担任的,由换届选举机构推荐一名副会长担任。
第五章 换届选举
第一节确定有效和审议表决
第三十五条 换届选举机构在换届选举大会开始前,组织到场会员签到,统计应到会人数和实到会人数,由主持人向大会通报。实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会议。
第三十六条 大会应就本届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大会表决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审议表决《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表决《财务工作报告》。
(三)审议表决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表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如涉及此项议题)。
(五)审议表决《选举办法》,表决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六)审议表决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表决同意人数超过到会会员人数三分之二方为有效通过。表决不通过的,由换届选举机构决定是否重新表决或择日进行表决。出现表决不通过情况,不能进行理事、监事(长)、负责人选举。
第二节 投票选举
第三十八条 选举开始前,监票人清点并报告总监票人有选举权的应到会人数与实到会人数情况,总监票人宣布应到会人数和实到会人数,是否符合法定人数要求,是否开始投票选举。总监票人或监票人作选票填写说明,宣布会场纪律、监督投票、计票和报告得票情况。
第三十九条 换届选举一般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鼓励采取差额方式进行选举。候选人经换届选举机构差额选举产生后,可在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
第四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选举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介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候选人产生程序及情况。
(二)检查票箱。票箱在使用前,监票人需当众打开,检查是否空箱,经会员(或会员代表)确认后,当场封闭。
(三)计票人发放选票并报告实发选票数(剩余的选票应封存或当众销毁)。
(四)介绍填写选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填写选票。
(六)投票。
(七)验票。监票人、计票人当场开箱验票,并报告收回选票数(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
(八)计票。每张选票所选同意的人数(包括另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行业协会候选人和另选人应获得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方能当选,其他社会团体候选人应获得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方能当选。
(九)公布候选人得票情况。监票人、计票人填写计票结果统计单,并签字确认后,由总监票人当场公布得票情况。
(十)封存选票。
第四十一条 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根据需要,推选各自的主持人,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长,选举聘请名誉职务、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通过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等,选举程序参照换届选举大会进行。
第三节 公布选举结果或另行选举、重新选举
第四十二条 经计票人计票后,填写选举结果统计单,由监票人审核后,经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全体人员签名确认,主持人当场宣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选举结果以及第一次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其他事项。视会议议程安排,新当选会长讲话,有关部门发言。
第四十三条 另行选举是指同一职位的两位或两位以上候选人得票相等,或者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的情况而举行的再次投票选举。
出现另行选举情况时,应由换届选举机构对另行选举的情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需要另行选举。
第四十四条 另行选举的投票程序和要求按换届选举大会的投票程序和要求进行。另行选举的结果应在当日现场公布。
第四十五条 因换届选举机构未按规定程序和选举办法,致使选举无效,应当重新进行选举。
(一)参加投票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要求,或者其决议未达到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行业协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二)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
(三)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选举人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团体章程和换届选举办法规定的情形。
在当日重新选举的,其结果应当在当日公布。另择日期重新选举的,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发生重新选举的情形,换届选举机构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发生重新选举情形的,应及时向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章 换届后变更和备案
第四十七条 社会团体换届后,如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金、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发生变化,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涉及章程修改事项,需提交相关章程核准材料(包括:《章程核准表》及修改说明、2份新通过的《章程》纸质及电子版材料、相关会议纪要和原核准过的章程)。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社会团体换届按照“一届一备”的原则进行备案,换届大会后30日内,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报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一)换届大会会议纪要;
(二)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表;
(三)换届产生的新一届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四)理事(常务理事)名册、监事名册、负责人名册(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身份证号、单位、职务等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不符合程序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接受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的规定进行处理。社会团体在换届过程中执行本指引的情况,作为社会组织年检、等级评估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条 本指引由云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选举有关事项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社会团体换届指引(试行)》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