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19-08-05云南省民族学会16674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30日
云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19—2021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工作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作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围绕我省重点培育产业的需求,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
(二)目标任务。2019—2021年,全省各地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5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度培训50万人次以上;力争到2021年底全省技能劳动者总量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25%以上,高技能人才总量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30%以上。
二、明确培训实施范围,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大力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企业需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广泛组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提升职工素质和转岗能力。
(四)加强对就业重点群体的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等青年、退役军人,以及我省办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失业人员、残疾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实施培训。针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培训、转移就业培训计划、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针对“两后生”,开展劳动预备培训。
(五)加大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技能扶贫工作力度。大力实施技能扶贫专项行动,确保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都能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特别是对“三区三州”中的怒江州、迪庆州和我省深度贫困县,要探索通过项目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不断提高参训贫困人员占贫困劳动力比重。深入推进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和深度贫困地区技能扶贫行动,继续实施怒江州、迪庆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全覆盖试点政策。
三、优化培训资源配置,激发各类培训主体积极性
(六)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各类企业按照计划对职工开展职业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规模以上企业、当地龙头企业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的,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鼓励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根据毕业生就业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在高技能人才基地建设、创业园区建设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化工、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及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要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3年培训3.5万名新型学徒。鼓励企业与参训职工协商一致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专账支出。
(七)推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扩大职业培训规模。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培训,在其专业范围内面向院(校)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收支管理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在核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各地可根据职业技能培训规模、培训质量、稳定就业率等情况,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的院校倾斜,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允许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照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在院校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在职业院校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鼓励支持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新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达到相应要求的,可直接获得职业资格高级工及以下等级的培训资质。鼓励省外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到我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做好我省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试点工作。
四、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调动广大劳动者积极性
(九)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在我省的符合条件劳动者参加培训并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有关证书的,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人员等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培训的,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可纳入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范围。培训补贴按照“谁垫付,谁申领”的原则支付给企业或个人。具体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每人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十)给予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贫困劳动力、失业人员、“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转岗职工、残疾人、退役军人,由公共服务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开展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资金实行全额支付。
(十一)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在培训期间按照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天60元的生活费补贴。
(十二)给予以工代训培训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用工方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总额20%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三)给予预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对企业按照计划组织职工开展培训的,以及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经招标确认对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50%的培训补贴资金。
五、创新培训内容和形式,提升培训管理服务效能
(十四)创新培训内容。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工匠精神、质量安全意识、有关法律法规、扫黑除恶、禁毒防艾、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母婴护理、保安、电工、民族工艺等职业技能培训。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旅游业、康养产业、智能建筑、设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围绕培育发展电商产业,将电商创业中的摄影摄像、包装设计、物流快递、“店铺”装修等电商服务技能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能培训力度。
(十五)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符合我省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可参加有组织的职业培训,也可自主选择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对自主选择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由本人户籍地、省内常住地或求职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十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在我省高危企业集中地区和吸纳就业明显的地区,建设、认定一批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支持企业、院校、培训机构对实训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支持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积极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实施“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基地”认定计划,认定一批面向广大失业人员或转岗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基地”,给予30万—50万元实习实训设备等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专账支出。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到 2021年,至少建设9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15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加强师资建设,盘活教师资源,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依托就业补助资金支付对象实名制数据库信息系统、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推进“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培训通APP”建设,实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加快民族特色工艺、本土风味餐饮、特色种植养殖等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教材体系。
(十七)提高培训管理服务水平。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各州、市、县、区要及时公布当地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各地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购买培训服务和评价服务,不得分离准入资格与具体培训项目。完善培训统计,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建立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退出机制。探索建立培训服务和补贴申领告知承诺制。建立培训补贴网上经办服务平台,减少证明材料,提高服务效率。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
(十八)强化各级政府工作职责。各地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省人民政府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州市和县级实施的工作格局。各州、市、县、区要抓紧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明确任务目标,进行任务分解,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
(十九)健全工作机制。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要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煤矿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工商联、个私协、行业协会等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定期发布《云南省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明确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在省级发布职业培训补贴工种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补贴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县级以上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
(二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强化资金监督管理。省级和各州、市人民政府从2018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提取20%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2019—2021年全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按照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各地要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失业保险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省级提取的资金专项用于省级项目实施和调剂各地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从省级提取的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支持我省参加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及选拔赛、举办全省性职业技能竞赛。各地可安排经费对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技能竞赛、培训组织动员等基础工作进行奖补。本方案除已明确应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项目,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外,其他支出项目从失业保险基金专账支出。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
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各地要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规范资金申报、拨付程序。同一培训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职业培训补贴。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二十一)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发挥政府网站、微信、广播电视、新闻报刊等传播作用,分批、持续开展政策解读,注重提高政策解读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