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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

2019-07-08云南省民族学会1568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19日


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打造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牌”和把能源产业建设成为全省支柱产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促进煤炭产业安全高效、绿色开采、清洁利用,保障能源安全,切实将我省煤炭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打造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牌”战略,在严格控制煤炭生产、消费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发展煤炭产业,统筹好煤炭开发利用、环境保护与安全发展的关系,协调推进煤炭资源开发管理与资源领域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深入推进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系统性去产能、结构性优产能,坚决淘汰关闭安全不达标、环保不达标、规模不达标、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不实行机械化开采等要求的落后产能和低效小煤矿,着力培育国有大型现代化煤炭企业集团,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切实减少煤矿数量、减少煤矿企业户数、减少井下作业人员数量,提升安全保障水平、提升单井规模、提升产业集中度、提升有效供给能力,推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坚持以人为本,坚守“不安全不生产”的底线和“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通过办矿水平的提升,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二)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的要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到产业发展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推进清洁开采、清洁运输、清洁利用,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三)坚持总量控制、集约发展。严控生产和消费总量,产业布局向重点地区集中,煤炭开发向大型煤炭基地集中,煤炭生产向骨干企业集团集中,提升产业集约化水平。

(四)坚持优化结构、机械换人。严格安全、环保、节能等强制性标准,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对不安全、不达标、不合规的落后产能和低效的小煤矿,坚决予以关停并强化监管。着力提升煤矿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

三、主要目标

2019年,全省原煤产量控制在4800万吨以内,实现工业总产值420亿元,实现利税总额80亿元,原煤百万吨死亡率较2018年大幅下降。

2020年,全省原煤产量控制在5800万吨以内,实现工业总产值500亿元,实现利税总额100亿元,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三区”)重叠煤矿应退尽退,原煤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全国平均水平。

2021年,全省原煤产量控制在8000万吨以内,力争实现工业总产值1000亿元,实现利税总额180亿元,原煤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四、重点任务

(一)淘汰煤炭落后产能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动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到2021年底,全省煤矿数量控制在200个以内。一是按照“严格安全、环保、能耗、水耗等强制性标准”关闭一批、实施产能置换退出一批、采取改造升级提升一批、保障供给保留一批的方式,有序引导产能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2021年底前全部关闭退出。二是2020年底前将与“三区”重叠区域划为禁采区不准开采,对矿业权设置在前、开采范围与“三区”重叠的煤矿,2020年底前关闭退出。对位于其他各类保护区禁止开采范围内的煤矿,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关闭退出。三是加强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服务工作,鼓励先进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引导落后产能煤炭企业纳入去产能范围并采取指标交易方式参与产能置换。(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能源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林草局、云南煤监局配合)

(二)提升办矿水平

一是控制煤矿数量只减不增。全省原则上禁止核准、审批新建煤矿项目,确因煤炭产业发展需要新建的煤矿项目,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项目核准、审批须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关闭、淘汰现有高硫(含硫高于3%)、高灰(灰分高于40%)煤矿。二是深入推进煤矿项目改造升级。支持资源储量满足改造升级要求、且改造后能实行机械化开采的煤矿实施30万吨/年及以上产能规模改造升级,其中曲靖市和昭通市的单井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平均单井规模达到60万吨/年以上。三是大力推进“一优三减”(优化系统、减水平、减头面、减人员)。大力实施“五化”(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改造提升工程。到2021年,采煤机械化程度、掘进机械化程度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加快建立云南省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煤矿基础数据库、煤炭生产安全视频监测、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手机APP业务应用等系统。四是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的规定,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减少采掘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和井下同时作业人数。建成5个以上智能化无人(少人)工作面和示范矿井。(省能源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云南煤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培育大型现代化煤炭企业集团

以省属煤炭企业为基础,采取扩能技改、兼并重组、资源配置和对外合作等方式,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打造一个年生产能力不低于5000万吨级的省属大型专业化、现代化、综合性煤炭产业集团,使其在全省煤炭生产总量中的占比至少达到60%,力争达到85%。支持建设云南省煤炭交易(储备)中心,推动省属煤炭企业从传统生产型企业向现代生产服务型企业转变。(省国资委负责)

(四)推进集约化发展

一是优化煤炭产业布局。资源条件差、规模小的玉溪、保山、临沧3个市煤炭行业整体退出;以曲靖、昭通、红河等3个州、市为重点,以楚雄州楚雄市和南华县、文山州富宁县、大理州祥云县、丽江市华坪县等5个县、市为补充,进行集中高效开发,重点地区产量占全省的85%以上。二是集中开发重点矿区。重点开发建设小龙潭、老厂、恩洪、镇雄、新庄和跨竹等矿区,有序推进白龙山煤矿一井、雨汪煤矿一井、小龙潭矿务局五期扩建工程、观音山煤矿和山心村露天矿等重点项目建成投产。三是大力提升煤炭企业规模。单个煤炭企业所有煤矿的总产能不低于300万吨/年,全省煤炭企业户数控制在20—30户之间。四是深入推进煤电联营和兼并重组。支持电煤购销关系长期稳定且科学合理的有关煤炭、电力企业开展联营。(省能源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云南煤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推进煤炭产业绿色发展

一是不断提升煤炭洗选加工水平。到2021年,原则上原煤入选率达到80%;有序开展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项目示范工作,规划建设褐煤提质工艺及成套设备项目1—2个。二是提升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水平。建成22个低浓度瓦斯发电项目,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达52%左右。三是鼓励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到2021年,矿井工作面回采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煤矸石综合利用率达78%左右,矿井水利用率达82%左右,土地复垦率达60%左右;加快环境敏感区煤矿退出,完善和落实煤矿退出后的环境整治责任机制。四是优化煤炭消费结构。进一步调整优化煤炭消费结构,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8500万吨以内。(省能源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云南煤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一是加大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对所有煤矿实施安全改造,到2021年底,建成12个以上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二是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机构)监管监察责任、属地管理责任,推动和促进煤矿安全监管、安全监察、应急救援等各部门联动。三是加强煤矿安全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的要求,进一步充实专业监管人员力量,加强监管执法取证培训与轮训,形成适应产业安全发展的安全监管队伍。四是按照要求配备必要的监管执法、调查取证设备,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全面提高安全监管执法与保障能力。(省能源局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云南煤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标准条件

制定《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件和方向》,明确煤矿基本条件,矿井和企业规模、安全生产、绿色开采、机械化程度、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生产布局、从业人员素质等标准条件,通过“规划”引领、“标准和条件”约束,倒逼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企业退出行业和市场,鼓励优势产能、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省能源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煤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加大要素保障支持力度

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国家化解过剩产能奖补资金及中央预算内煤矿安全技改资金、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补助资金等,省财政按照规定予以足额配套保障;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2019—2021年,省财政安排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20亿元,其中,10亿元注入省属煤炭产业集团增加其资本金,10亿元用于支持煤矿“五化”改造提升工程、安全技术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同时,地方财政予以相应的配套。二是贯彻落实国家各项税收支持政策。继续落实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对完成煤炭转型升级任务的企业按照实际征收额的60%给予奖励。严格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减征30%资源税、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50%资源税优惠政策。煤炭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不征收增值税、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以及免征契税、印花税优惠政策;煤矿兼并重组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按特殊性税务处理。三是实施有扶有控的金融政策。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债务重组,拓宽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帮助煤炭企业加快推进“五化”建设和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环保、质量、安全生产、技术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企业”,依法压缩、退出有关贷款,倒逼落后产能退出。四是加大勘探力度。多渠道加大地质勘探投入,提高煤炭资源勘探程度,为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资源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云南煤监局、云南银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

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缩短审批、证照办理时限。一是加快手续办理。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快保留煤矿矿区范围划定、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环评、水保、用地审批等手续的办理,制定具体措施方案,畅通煤矿项目增扩资源矿业权手续办理通道。二是实行并联化行政审批。进一步优化煤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建立一站式服务协调机制,推动有关部门行政审批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三是实行行政审批网上办理。煤矿建设项目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按规定统一纳入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统一办理,推行“一部手机办事通”等快捷、便民措施,实现横向到部门、纵向连到县的三级政府平台受理、审批、查询、监管“一条龙”服务。四是规范内部审批。进一步清理精简部门内部审批事项,并严格执行限时办结规定。五是加强监督指导。对下放的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防止“跑偏”。六是规范煤炭资源开发管理。坚决落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资源领域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关要求,将整治煤炭资源开发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反腐败斗争相结合,统筹研究、一体推进,坚决打击煤炭资源开发领域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好煤炭资源开发秩序。(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云南煤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四)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煤炭企业是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主体。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好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组织主体责任,切实做好组织和协调服务工作,一矿一策,引导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合法煤矿对照标准提出分类意见,推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保留煤矿建设项目产能置换、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生产能力确认有关手续办理,煤炭去产能及煤炭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保留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手续、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关闭退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煤炭资源勘探、兼并重组和改造升级煤矿的矿业权办理、关闭退出煤矿的采矿权注销、统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办理直接关闭退出煤矿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已缴纳采矿权价款退还有关手续,配合州、市人民政府清理处置与“三区”重叠煤矿;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煤炭行业去产能财政奖补资金、煤矿“五化”建设、安全技术改造、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及执法装备配备等财政补助资金,办理直接关闭退出煤矿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已缴纳采矿权价款退还有关手续;应急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联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国有企业煤炭有关工作;金融部门负责为兼并重组和改造升级煤矿提供金融支持;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煤炭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煤矿项目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指导保留煤矿依法依规办理有关环保手续;林草部门负责办理符合有关政策的保留煤矿使用林地手续,并对煤矿项目涉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水利部门负责指导保留煤矿依法依规加快办理水土保持等有关手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兼并重组煤矿企业有关证照及关闭退出煤矿企业的注销手续;供电部门负责为煤矿生产建设提供电力保障,对关闭退出煤矿及时停止电力供应。

录入:王俊春 编辑:王俊春
update time:2019-07-08 10: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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