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学会章程
2015-09-22云南省民族学会20399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的名称为云南省民族学会,英文译名为:Yunnan Ethnic Studies Association.缩写为:YEA。
第二条 本社团的性质为全省性、群众性、非营利性学术团体,由热心于民族研究的文化工作者或从事民族工作者自愿结成。本社团作为新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各民族同胞的桥梁和纽带,是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补充,是新时期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领域。在民族社会领域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一系列讲话精神,坚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民族团结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生动体现,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所在、力量所在、希望所在。广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是巩固和发展我国各民族大团结的有效形式和重要内容,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一项现实的紧迫工作,同样也是本团体要持之以恒,具体落实的一项最重要工作。
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必须坚持正确导向,不断丰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内涵。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要求,是新时期我国民族工作的鲜明主题,要牢牢把握这一主题,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不断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打牢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引导各族同胞和本会会员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动各民族和睦共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本团体贯彻我党“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探索,大胆创新的精神,团结全省献身于民族事业的研究人员和工作者,深入进行云南民族地区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强省和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的“两强一堡”战略研究,积极开展民族经济、教育、法制、社会历史、文化艺术、语言文字、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等多项学科研究,特别关注优秀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继承、弘扬民族精神,为把我省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为促进云南民族自信心和文化自觉、振兴民族文化和活跃民族学科研究工作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登记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办公地点为西昌路25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参与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超前研究成果、咨询服务及科学论证;
(二)团结、组织、协调我省民族研究队伍,积极开展横向联系,制定中近期总体研究规划,并根据需要提出学科或专题选题指南;
(三)组织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或民族文化遗产传习培训班;
(四)积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和民族民间文化交流;
(五)编辑和翻译出版民族研究成果,办好《云南民族》杂志;
(六)筹建民族研究基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社团的意愿;
(三)在本社团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活动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委托分支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分支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社团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社团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团体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社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或学术成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所有领导班子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要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重大决定,组织召开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临时党委书记、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支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民族种类或研究学科设立分支机构,简称分会。
(一)本会分支机构的全称中应包括本会名称,如云南省民族学会××族(学)研究委员会,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时使用全称;
(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本会的组成部分;
(三)分支机构不自行制定章程,按本会章程在本会授权范围内活动,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
(四)分支机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的成员,本会授权由分支机构联系和管理;
(五)分支机构由本会授权在分支机构收取会费,每人每年100元,5年一届一次交齐,上不封顶,有困难的会员可申请免交,所收会费20%上缴本会,80%自用,会员可直接申请加入本会;(修改内容)
(六)分支机构交省民族学会会费每届按10万人以下:2000元;10万-100万人:4000元;100万-500万:5000元;500万以上:6000元。(增加内容)
(七)分支机构设立工作班子,负责管理开展工作,需要时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研究委员会)会议。负责人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内部协商后报本会批准;
(八)分支机构需要开设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分支机构重大活动,应提前10-30日向本会报告,本会按其活动性质或规模影响等实际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
(十)分支机构可办内部简报,若是连续性内部出版物,须报云南省新闻出版局办理有关手续批准。
(十一)分支机构在本会授权下,可以处理相关业务,但须在事前请示,事后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过2011年08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