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商会 官方网站

云南省民族商会〔章程〕表决现场

2015-10-19 15:18:44云南省民族商会62644

责任编辑:王俊春录入:王俊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云南省民族商会,英文译名为:Yunnan Nationalities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缩写为:YN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云南省民族商会,是云南全省性的由各少数民族和部分汉族人士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工商企业(以下简称“民族企业”)共同自愿发起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联合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云南省民族商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弘扬社会道德风尚,着眼经济建设大局,维护云南省民族企业的合法权益,增进云南省民族企业与国内外企业之间的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云南省民族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驻所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是:

⑴ 积极协调云南省民族企业与政府、科研院校、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积极开拓业务,为云南省的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⑵ 增进云南省民族企业与国内外企业之间的合作,为云南民族企业间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提供平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云南民族企业学习成长和事业发展服务;

⑶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表彰对云南省民族经济、社会稳定、社会就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

⑷ 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等咨询服务。举办会员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活动和经验交流;

⑸ 向会员介绍国内外企业发展方向和投资环境以及国内外企业发展的信息动态。为国内外相关企业与会员之间提供咨询和联络服务,指导会员开展各项工作;

⑹ 组织本商会会员的专业培训工作和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会员提高综合素质,发掘、宣传优秀会员典型。加强会员与同行业企业间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发动企业会员积极参与全省性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回馈社会;

⑺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开展有利于本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会员为民族企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拥护本商会章程,赞成本商会宗旨;

⑵有加入本商会的强烈意愿,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⑶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照章纳税,合法经营的,由各少数民族和部分汉族人士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工商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⑴提交入会申请,填交会员登记表,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⑵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直接吸收为会员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⑴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⑵参加本商会的各种活动;

⑶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⑷对本商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⑸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⑴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⑵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⑶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⑷按规定缴纳会费;

⑸向本商会反映企业发展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本会将予以公开通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⑴制定和修改章程;

⑵选举和罢免理事;

⑶选举和罢免监事;

⑷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⑸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⑹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⑺决定终止事宜;

⑻决定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⑵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⑶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⑷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⑸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⑹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⑺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⑻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⑼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⑽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⑾审定商会会费、经费预算和费用使用情况;

⑿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⑵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⑶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⑷身体健康,能主持正常工作;

⑸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职期为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专职副理事长担任,特殊情况由秘书长担任。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⑴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⑵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⑶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⑵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⑶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⑷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办事人员的聘用;

⑸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监事若干名。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⑴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及其工作;

⑵监督和审核经费的收支情况;

⑶对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理事长执行商会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上述人员的行为严重损害本会利益且拒不纠正的,则提请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罢免相关人员;

⑷拟定、修改监事会工作报告,报会员大会审议;

⑸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 监事会成员有权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拟表决决议提出赞成、弃权、反对等意见。一旦形成决议,监事会成员有共同遵照执行的义务。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并执行监事会授予的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⑴会费、捐赠、政府资助;

⑵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⑶利息;

⑷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⑴会员单位:¥10000元/年;

⑵理事单位:¥20000元/年;

⑶常务理事单位:¥30000元/年;

⑷副理事长单位:¥100000元/年;

⑸常务副理事长单位:¥200000元/年;

⑹理事长单位:¥600000元/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完整、合法、真实、准确。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为任何单位、个人进行经济担保和抵押使用。

第四十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  徽

第四十八条 商会会徽由“云南民族”的汉语拼音缩写“YM”变形为梅花圆形图案,简洁易记,象征云南民族;花蕊由“Y”字母歪曲变形组成,象征云南;花心镂空翻白为铜钱,象征商业和经济,底色为深蓝专色,用以体现云南民族系列单位标识。

第四十九条 会徽由云南省民族商会秘书处负责统一制作,任何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不得擅自制作。云南省民族商会会员单位办公地点、大会会场、商会办公驻地和其他开展商会活动的地方可以使用;商会会员证书、会员名片、工作人员证件、信笺、信封、档案盒、资料盒、办公用品等一切相关宣传物品必须加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2年11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商会理事会所有。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由于在民政厅登记时的章程备案与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章程》存在偏差,2012年11月30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云南省民族商会<章程>条款修改的决定(草案)》,本《章程》是按照《修改决定》修改后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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