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商会 官方网站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2015-09-25 15:31:07 云南省民族学会62707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务院第四次 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公安部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民委(政)字〔199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局、处)、第四次人口普查小组、公安厅(局):

为了做好民族成份的填报工作,特发出《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请按此执行。

凡属个人要求更改民族成份且符合本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不负责公民民族成份的更改,属于集团性要求更改民族成份的,仍按照民委(政)字〔1989〕573号《关于暂停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的通知》执行。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障我国公民正确表达民族成份的权利,做好民族成份的填报工作,现对公民确定民族成份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1 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2 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 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凡按照本规定填报为我国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按少数民族对待。

九、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应予以取消。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工作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但要报上级民族工作部门备案。

十一、过去有关确定、更改民族成份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二、本规定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公安部

一九九〇年五月十日


责任编辑:王俊春录入:王俊春
云南通-云南省民族商会官方网站 云南民族旅游网-《环球游报》 大理崇圣寺三塔景区官方网站 | 国家5A级旅游景区 大理旅游网-大理旅游集团官网 昆明旭坤会计师事务所 云南蝴蝶泉国家4A级旅游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