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2 15:47:57 云南省民族学会1714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关国际组织、社会组织等申请使用南南合作援助基金(以下简称南南基金)实施援助项目,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南基金是中国政府为支持其他发展中国家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所设定的各项目标而设立的对外援助性质的基金。
南南基金运行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与有关合作方开展援外多边合作与三方合作,包括共同设立相关援助领域的子基金,以及探讨公私合营模式的援外合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南南基金项目,是指由南南基金资助的,在其他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改善民生,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对外援助项目。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单位,是指提出项目申请并经评审通过后实施项目的法人,主要包括国内及受援国社会组织、国内外智库及国际组织等等。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南南基金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商务部委托受托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具体组织、监督和管理南南基金项目的实施以及指定用途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中国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或使团代表机构(以下简称经商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南南基金项目有关的事务,并对项目实施进行境外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南南基金项目有关事务。
第二章 项目申报、立项与实施管理
第七条 南南基金项目采取申报制,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商务部公布的项目申请信息向受托管理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申报南南基金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发展援助项目实施能力、经验和业绩;
(二)具备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治理结构和财务制度,在申请项目前3年内未有不良财务记录;
(三)在申报项目相关领域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四)受援国境外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受援国有项目合作伙伴。
第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接收南南基金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南南基金使用申请书;
(二)项目概念书;
(三)项目实施单位在受援国境外的,应提交受援国项目合作伙伴的简况及其对项目概念书的意见。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编报项目申报材料,通过以下渠道提交受托管理机构:
(一)国内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二)受援国项目实施单位通过经商机构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国际组织、国际智库等通过驻华代表机构直接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也可通过经商机构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核。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概念书的审核,可聘请独立专家参与。
初核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5天,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受托管理机构依法对其初核意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通过初核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在60天内编写并报回项目建议书。
受托管理机构依法选定独立立项评估机构对项目建议书的内容、经济技术指标和可行性等进行立项评估。立项评估时间一般不得超过90天,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独立立项评估机构就其评估结论承担经济技术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商务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通过立项评估的基金项目进行政策性评审,对通过政策性评审的项目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并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发出立项通知。政策性评审及立项审批手续一般不得超过60天,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依据立项通知,在立项范围内,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项目实施合同,并依据合同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中国对外援助标识,并结合实际,在受援国当地及其他多双边场合开展适当宣传活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项目最终报告和终结申请,由受托管理机构指导其进行结余资金的清退、资料整理和相关移交工作。
第三章 项目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南南基金项目支出由商务部负责管理和监督,商务部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具体项目支出计划,并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南南基金项目投资限额在立项时确定并列入项目实施合同,原则上不得突破。确需调整应报商务部批准,未经批准超出合同投资限额的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承担。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将年度项目资金申请报送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汇总审核后,按要求向商务部报送项目资金汇总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商务部对受托管理机构采取半年预拨、年底清退、审计后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先按季度预拨,项目结束后审计清算或实报实销等资金拨付方式。
第二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对南南基金项目资金进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依法对南南基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参照中国对外援助有关评估管理规定对南南基金项目进行评估,并对项目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审计。
商务部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指导、监管和年度考核。
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和效率进行全面监管;依法选定审计机构对南南基金项目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纳入项目成本;必要时,可采取巡检、抽查等其他方式。
经商机构负责协助商务部与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根据项目执行、绩效考评、监督检查和审计情况,建立项目实施单位诚信评价机制,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评审和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建立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评价机制,作为支付管理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季度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受托管理机构应按季度向商务部报送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履行有关备案和报批手续,接受商务部指导、监管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受托管理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写自评报告,积极配合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准确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 条有以下行为之一,除依法追究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外,项目实施单位未来3至5年内不得申报南南基金项目;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永久不得申报南南基金项目。
(一)编制虚假项目申报材料,骗取基金资金支持的;
(二)编制虚假预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
(三)未按照合同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影响项目正常实施,且拒不整改的;
(四)擅自改变经审定的人员、实施方案等;
(五)项目发生重大质量问题;
(六)违反当地法律法规及宗教风俗习惯,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借助公益项目谋取私利,以基金或相关名义聚敛钱财,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在承担项目过程中,抄袭或侵害他人知识产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和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商务部可与有关国际组织签署有关协议,主动向其提供用于指定用途的资金实施援助项目,相关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