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8 16:34:39 云南省民族学会117717
一、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积极做好“去产能”信贷服务
(一)满足钢铁、煤炭企业合理资金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钢铁、煤炭行业的支柱性、战略性地位,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规律,对技术设备先进、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虽暂遇困难但经过深化改革和加强内部管理仍能恢复市场竞争力的优质骨干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继续给予信贷支持。积极向进行布局调整和联合重组但不新增产能的钢铁、煤炭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支持企业以采矿权、应收账款等资产做抵押进行融资。
(二)严格控制对违规新增产能的信贷投入。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钢铁、煤炭新增产能项目,一律不得提供授信支持;对违规新增产能的企业停止贷款。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环保、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落后产能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主动跟踪和对接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的实施方案,及早应对可能引发的违约风险。
(三)加快信贷产品创新,促进钢铁、煤炭行业转型升级。积极创新中长期信贷产品,支持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和产品升级。研究实施“贷款封闭管理”,支持钢铁企业加强对国防军工、航天航空、高铁、核电、海洋工程等重点领域高端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大力发展能效信贷,积极扩大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排污权抵押贷款、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等业务,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在化解过剩产能的总体框架下进行节能环保改造和资源整合。
(四)改进利率定价管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利率定价秩序。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存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增强自主理性定价能力,结合当前企业承受能力并着眼长远发展,合理确定钢铁、煤炭行业贷款利率水平。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严格控制中间业务收费水平,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
二、加强直接融资市场建设,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去杠杆、降成本
(五)支持钢铁、煤炭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健全直接融资市场体系,完善直接融资市场化机制,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在各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有市场竞争力、投资人认可度较高的企业继续发行债券产品融资,替代其他高成本融资。探索发展各类信用增信措施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完善信用风险分担机制,以市场化手段提高市场认可度,增强企业融资能力。简化境内企业境外融资核准程序,鼓励境内钢铁、煤炭企业利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对接保险资金运用,鼓励保险机构参与钢铁、煤炭企业直接融资。
(六)加快股债、贷债结合产品和绿色债券创新。继续发展可续期债券、永续票据、可转换票据等可计入企业权益的产品,拓展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市场。积极推动绿色债券、高收益债券等债券品种创新。扩大绿色金融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等创新金融工具的发行,引导钢铁、煤炭行业绿色发展。
三、支持企业债务重组和兼并重组,推动钢铁、煤炭行业结构调整优化
(七)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债务重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积极主动去产能、调结构、转型发展、有一定清偿能力的钢铁和煤炭企业,可在做好贷款质量监测和准确分类的前提下,实施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债务重组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在坚持市场化原则、完善偿债保障措施的基础上,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调整债务结构。
(八)拓宽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完善并购贷款业务,扩大并购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和地区整合行业产能。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支持地方发展产业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为企业提供多方位的融资服务。
四、进一步提高就业创业金融服务水平,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分流人员就业创业
(九)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钢铁、煤炭分流人员,鼓励金融机构按政策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同时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规定由财政给予贴息。
(十)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全面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各项金融扶持政策,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挥就业主渠道作用。大型钢铁企业、重点矿区所在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与去产能企业开展合作,探索通过去产能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等方式,加大对当地有效吸纳分流人员就业的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以钢铁、煤炭龙头企业为核心,为上下游配套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五、大力支持钢铁、煤炭扩大出口,推动钢铁、煤炭企业加快“走出去”
(十一)加强对企业“走出去”的融资支持。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要在业务范围内,通过银团贷款、出口信贷、项目融资等方式,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钢铁、煤炭企业国际产能合作的金融支持力度。商业银行要按照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为钢铁、煤炭企业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融资支持。支持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充分利用丝路基金等投融资平台,支持国内钢铁、煤炭企业与“一带一路”国家及产能合作重点国别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
(十二)完善国际产能合作的配套金融政策。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研究对钢铁、煤炭企业海外重大项目融资或并购贷款引入保险机制,加快培育对外竞争新优势。进一步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便利化水平,扩大人民币国际使用。研究推出更多避险产品,帮助钢铁、煤炭出口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
六、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依法处置企业信用违约事件
(十三)促进银行加快不良贷款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债务重组、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等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用足用好现有不良贷款核销和批量转让政策,加快核销和批量转让进度,做到“应核尽核”。稳妥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为银行处置不良贷款开辟新的渠道。继续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金融债等,增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能力。鼓励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银行不良资产处置。
(十四)坚决遏制企业恶意逃废债行为。充分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用,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债务重组、兼并重组等提供信息支持。推动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企业通报制度和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对恶意逃废债务和“恶意脱保”的钢铁、煤炭企业形成强有力约束。督促钢铁煤炭企业债券发行人及时披露信用风险有关信息,按照市场化、规范化、法治化原则,完善信用风险处置机制,对蓄意破产、划转剥离资产等恶意逃废债务行为进行追责处理,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开市场债权人合法权益。
七、加强沟通协调配合,有效防范钢铁、煤炭行业金融风险
(十五)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等派出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派出机构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指导,推动金融机构建立会商机制,并协调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共同研究解决企业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等重大问题,切实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十六)严密防范、妥善化解金融风险。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要加强与行业主管和地方政府部门的沟通,切实摸清风险底数,建立风险客户台账,开展压力测试,及时应对企业去产能可能引发的违约风险。遇有重大违约事件,及时报告地方政府、人民银行及相关监管等部门。强化责任追究和惩处机制,对于企业未及时充分披露信息、中介机构未尽职履职等行为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格追责处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密切跟踪监测和分析研判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对区域金融稳定的影响,完善风险应对预案,防止个别行业、企业风险演化为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派出机构,将本意见迅速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并做好政策贯彻实施工作。
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2016年4月17日